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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10 09:56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减轻市场主体收费负担,回应我省市场主体期盼,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山东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有关政策授权,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于2021年2月9日印发《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二、保障措施。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条件,缴费人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缴费的,予以退还。免征该基金后,相关水利工程建设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三、经费保障。为筹集资金满足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可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规定的三种渠道提取和划转资金。提取或划转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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