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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22 12:30 浏览次数:

 


现将修订《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4月份,财政部印发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4号),根据预算司要求,实施期限定为2020年底前。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出台了《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财资环〔2020〕17号)。

2020年10月份,财政部印发了新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号),对内容和时限进行了部分修订。为贯彻落实新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项目管理,提升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局修订了《实施细则》。

二、修订内容

(一)管理职能调整。资金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调整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拓展资金使用范围,有利于压实部门管理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二)分配流程变化。分配方式由因素法转变为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对中央按照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明确了项目申报要求;对中央按照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优化了分配流程和因素。

(三)支持范围细化。突出了目标导向和整体治理理念,新增了对海岛海域岸线的减灾功能提升,以及入海污染物治理的支持内容,强调了中央事权对应的支出责任,并对修复效果不佳、问题整改不到位、不符合环保管控要求的项目予以限制。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修订《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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