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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2 11:31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鲁财库〔2021〕14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5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省级、各市及所属县(市、区),包括单独编报财政决算的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乡镇及视同乡镇管理的街道办事处等,应按规定编报政府财务报告。东营市负责组织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开展编报工作,有关市负责组织所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开展编报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组织本级部门(单位)编制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2020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

(二)编制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66号)规定,编制2020年度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三)认真梳理单位清单。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库〔2019〕57号文件规定,将本级政府各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集团)下属的事业单位〕、与本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梳理确定编制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

(四)做好对账抵消工作。各级各部门应正确运用抵消规则,处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于金额高于抵消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消;对于10万元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消阈值限制。

(五)披露财政专户资金情况。各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财政专户资金情况。其中,除社保基金专户以外的财政专户资金余额在“货币资金明细表”中单独列示“其他财政存款”反映,社保基金专户资金余额在报表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反映。

(六)加强编制审核工作。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编制办法、操作指南以及审核要点等要求做好编制审核工作,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创新审核方式,提高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等,确保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要处理好财务报告和会计核算、决算报告、资产报告、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的关系,做到信息互通、成果共享,相互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承担好编报主体责任,按照规定时间节点,扎实完成2020年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二)夯实核算基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详细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并及时组织核对账务,扎实做好政府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全面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务风险。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三)做好培训指导。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加强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方法,不断提升编制人员专业能力和水平,做到规范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准确理解编制业务、系统掌握编制方法、熟悉系统应用操作。要畅通财政与部门单位、部门与所属单位间的沟通渠道,及时开展一对一、点对点指导,掌握工作动态,解决存在问题。

(四)按时完成编报。省级各部门单位应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本部门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撰写编制工作总结,具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并随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于2021年6月25日前完成对归口服务省直部门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审核。

各市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市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以及所辖县(市、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

各市应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合并后的本市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以及所辖县(市、区)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

各市要注重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认真撰写编制工作总结,具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并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本市编制工作总结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

四、其他事项

(一)乡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原则上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参照部门管理的,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按照一级财政管理的,应在组织编制本地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二)各市应于3月31日前按照政府财务报告系统建设要求,打通市级财务报告系统与省财政厅财务报告系统之间的网络通道,对省级服务器(15.208.26.40)同时开放5672、9702、9703三个端口,实现各市财务报告系统能通过网络与省财政厅财务报告系统之间进行接口对接以及数据交互,为全省数据合并做好准备工作。

(三)根据财政部编审要求,各市本级以及含功能区的县本级在编制并报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时,应该按照行政区划合并后报送,确保报送数据与财政总决算中市县本级汇总后的相关数据核对一致。

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沟通。联系人:王敏,联系电话:0531-82669811;技术人员:魏琳 ,联系电话:18660123167。


附件:1.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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