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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预算支出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23 17:55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应急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预算支出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财金〔2021〕15号

各市财政局、应急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2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预算支出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23日


山东省省级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预算支出标准(试行)

一、总体说明

为加快推进民生灾害综合保险补贴项目支出预算标准化建设,提高省级财政灾害民生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28号)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山东省省级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预算支出标准》,主要适用于省级民生综合保险预算支出,包括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灾害研究、宣传培训等防灾减灾有关项目。

二、编制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2.《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28号)规定“为满足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专项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支出标准。”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支出标准

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一)灾害民生保险支出基本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 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其他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政府本身无责,但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二)基本保费支出标准

1.基本保费以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保费以设区的市为主体统一缴纳,省财政根据各市、县(市、区)财力情况,按照分档分担办法予以补助。

2.具体补助档次:

第一档补助90%:郯城县、平邑县、夏津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惠民县、阳信县、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泗水县、汶上县、宁阳县、东平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临邑县、庆云县、平原县、宁津县、乐陵市、临清市、高唐县、无棣县、东明县。

第二档补助80%:高青县、沂源县、安丘市、临朐县、微山县、五莲县、莒县。

第三档补助70%:枣庄市、临沂市、菏泽市,商河县、莱阳市。

第四档补助60%: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利津县、荣成市、黄三角农高区。

第五档补助50%:淄博市、日照市、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

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三)基本开支范围和基本保障额度

1.以设区的市统算,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6.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四、名词解释

(一)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指在一年保期内,因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故等事项,造成人身死亡、居住用房和生活用品损毁,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支付一定保险赔偿。

(二)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指省财政根据各市、县(市、区)财力情况,分档对其予以补助。

(三)全年累计赔付限额。指保险公司规定的全年累计最高赔付金额。

(四)救助金限额。指保险公司对于灾害发生时造成的房屋、基本生活用品以及人身伤亡等给予一定的金额赔付,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赔付限额。

(五)自然灾害。指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

(六)特定意外事故。指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

(七)居民住房。指居民居住用宅。

(八)生活用品。指居民生活用衣被、口粮、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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