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财债〔2021〕18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提高信息公开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21〕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3月26日
山东省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要求,规范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增强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21〕5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公开平台),是指由财政部组织建设的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官方平台。注册网站名称为“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注册网站域名为www.celma.org.cn。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国公开平台山东省政府债券栏目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债务单位做好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填报及汇总审核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归集本地区(包括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市县及省直有关部门债务信息后,统一导入公开平台发布。
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包括政府债务数据和相关文本信息等。
第四条 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处负责全省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政策指导工作。国库处负责提供政府债券发行文件、结果等信息公开相关资料。省政府债务评价中心负责全省公开平台信息汇总、审核和公开发布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市县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评估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及省直相关债务单位按照“谁制作、谁负责”的原则,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府债务限额、余额;
(二)政府债券发行、项目、信用评级结果;
(三)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四)政府债券重大事项调整、存续期信息公开管理;
(五)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财政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公开平台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并报送以下相关债券信息。
(一)债券发行。各市县应于债券发行前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发行信息。涉及新增专项债券的,同步提供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资料。
(二)存续期管理。各市县应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政府债券存续期相关信息,包括: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债券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及运营情况,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等。
(三)还本付息。各市县要根据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情况,及时做好债务还本付息录入工作,并于每月1日前完成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上报。
(四)用途调整。涉及新增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的,各市县应在省政府批复后9个工作日内,报送调整后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评价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资料。
省直单位政府债券公开信息,由省财政厅指导相关债务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市县和省直部门要按照“统一流程、统一格式、统一标准”的要求,及时报送政府债务余额、债券发行、债券项目存续期、重大事项等信息,并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省财政厅将各市信息报送质量情况纳入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评估考核范围。
第九条 各市县政府债务信息需经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报送,省直债务单位政府债务信息需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报送。重大事项的公开信息,涉及市县政府信息的需经债务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报送,涉及省直部门信息的需经债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报送。省财政厅指定专人负责公开平台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将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归集、导入公开平台对应栏目,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公开平台发布。
第十条 各市县和省直部门政府债务信息一经公开平台发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向省政府债务评价中心以正式文件进行备案后,并按程序重新在公开平台发布。
第十一条 省政府债务评价中心组织开展各市县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评估(评价标准详见附表),按季度通报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各市县政府债务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省政府债务评价中心应加强各市县公开平台信息统计报送人员管理,建立人员管理明细台账,市县工作人员变动应及时向省政府债务评价中心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开信息风险舆情的关注、跟踪和研判,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公开信息舆情的应对处置工作,各市县和省直部门负责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开信息舆情的应对处置工作。发生舆情时,各公开责任主体要按照政务舆情回应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48小时内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并做好相关群体的解释说明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