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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式解读《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南》

发布日期:2021-03-09 17:01 浏览次数:

 

 

为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财政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等规定,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南》(鲁财金〔2021〕10号)(以下简称《评价指南》)。现就《评价指南》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评价指南》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在《评价指南》出台前,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与市场化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采取相同评价办法和标准,均按照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的“其他”类进行评价。原绩效评价制度建立于2009年,2017年曾进行修订,在推动融资担保机构提升经营效益、提高资产质量、坚持稳健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逐渐完善,有必要根据新形势需要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特点,制定出台专门的评价办法。

二、《评价指南》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总体要求,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制度体系进行优化完善。一是评价导向更加突出服务小微和“三农”主体的准公共定位,注重对发挥政策效益情况的评价。二是评价体系更加突出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导向作用,引导机构聚焦主责主业、坚持降费让利。三是评价标准更加突出依法合规要求和体系建设需要,明确对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的处理,鼓励积极参与体系建设、推进银担合作。

三、绩效评价的范围及原则是什么?

答: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聚焦主业、支小支农,加强政策导向和正向激励。

四、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如何设置?

答: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4类,兼顾了评价重点和平衡关系。各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满分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80分及以上为“良”;70分及以上为“中”;60分及以上为“低”;60分以下为“差”。

五、《评价指南》如何保障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答: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及时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资料。绩效评价工作以独立审计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评价实施机构采取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照绩效评价标准值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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