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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1 09:18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会〔2021〕16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4)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方式和时间

(一)报备范围。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方式和时间本次报备实行网上报备。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点击“基本信息报备”—“事务所(分所)信息报备”,在操作状态下准确完整填写各项规定信息,上传相关材料(PDF或照片格式)。详情可在“用户下载”中下载“用户手册—2019年度事务所(分所)信息报备用户”参照使用。同时应登录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台账系统(http://60.216.5.93:8080/account/)填写“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台账)。

报备时间为20213月20日至2021年5月16日。

二、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门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用户手册—2019年度事务所(分所)信息报备用户篇”有关内容,按时完成年度报备工作。

(二)严格按要求上传规定的文字材料并盖单位印章。重点核查相关信息与工商登记是否一致,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是否准确。特别注意表间关系和收入单位(万元),本所注册会计师包括合伙人(股东)的最后一次年检时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以及合伙人(股东)的变更流程是否完备等,发现问题应立即修正,并做到以后实时更新完善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及时。

(三)严格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关于业务报备的有关要求,做到应报尽报。要结合本次报备对本所往年,特别是2014年以来的业务报备情况进行完善,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业务报备功能上传2014年(含)以来的所有的审计(鉴证)报告,并填写、上传2014年(含)以来的所有审计(鉴证)报告登记表(见附件)。我厅将把没有全部上传审计(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予以处理。

(四)年度报备期间,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联系人要保持联系方式通畅,并关注“山东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发展管理群”的相关要求;对年度报备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或QQ群沟通交流。

联系人:朱彪  0531-82669970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附件:1.2014年(含)以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报告登记表.xls

             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pdf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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