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 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及社会汽车定点租赁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采〔2021〕5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社会汽车定点租赁服务(以下简称“四定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厉行节约和反对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预算管理一体化执行规范等有关规定,自2021年起,“四定点”采购预算全部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线上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保障的“四定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要严格遵守《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办法》(鲁事管办发〔2021〕2号)有关规定。
二、预算编制
“四定点”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车辆年审费、过路费等费用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具体执行
(一)计划备案。“四定点”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单位需在预算管理一体化“政府采购”模块中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其中,“采购方式”可以选择以下几种:一是“定点采购”,即在网上商城定点供应商中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供应商的。二是“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即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金额和采购需求适用情形,依法依规选择相应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确定供应商的。三是“异地(紧急)采购”,即采购单位异地或紧急发生的加油、维修、租赁服务,可以直接选择当地定点供应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择优选择供应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要求传输到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代理机构”的选择适用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相关规定。
(二)预采购计划备案。政府采购预算尚未正式下达前,各部门、单位可以在预算管理一体化“政府采购”模块中通过“预采购”形式提前启动政府采购活动。采用上述第一和第三种采购方式的,各部门、单位无需进行委托协议签订、项目立项和分包(需支付多个供应商的,应当在计划备案时予以拆分,确保系统能够自动完成)。
(三)合同及支付信息备案。简化“四定点”合同备案信息,其中,采用“定点采购”方式的,各单位需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合同管理”模块,录入简要供应商及公务卡或银行卡信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需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合同(支付信息)录入”中录入简要供应商及公务卡或银行卡信息。
对政府采购预算正式下达前、紧急以及异地发生需当面支付等特殊情形使用公务卡或银行卡形式支付的资金,各部门、单位在合同及支付信息备案时选择“公务卡(银行卡)支付”,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将拨付至备案的公务卡或银行卡。
四、执行要求
(一)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单位要统筹汇总单位内部“四定点”涉及的资金安排,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编全编细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二)规范选择服务供应商。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方式组织“四定点”采购,对因地域和时间限制,确实无法组织采购活动需自行选定供应商的,应当在计划备案时据实说明原因。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天公开采购意向。
(三)强化采购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要求执行。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入围采购形式设置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将择期对“四定点”服务采购预算执行和定点服务商采购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选择服务商、自行设置供应商库、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