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优化国有产权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修订)》(鲁财文资〔2015〕32号,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加强产权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省文资管理理事会监管范围内的省属各级文化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二、企业自查
各省属文化企业应按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对照山东省文化企业信息监管平台产权登记系统,全面开展产权登记管理情况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对自查中发现的产权错登、漏登等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于6月底前完成补充登记,确保登记信息全面准确。
三、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将结合财务监督、资产核查等工作加强对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产权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以及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等情况。产权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经济效益考核重点工作任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国有产权管理不规范、问题整改不及时等问题,在年度经济效益考核时将按规定予以扣分。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属文化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产权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国有产权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完善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企业产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同时,要明确产权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负责人员,于4月16日前将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具体负责人员名单报省财政厅。
(二)各省属文化企业要认真组织好本级和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在发生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事项后,及时进行产权登记,并确保产权登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三)省财政厅联系人:张慧、胡钟楷,联系电话:82669681、82669848,82669572(传真),邮箱:sdscztwhc@163.com。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