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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1-04-09 14: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山东省财政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Provincial Society of Public Finance(缩写SPSPF)。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开展财政研究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遵守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和推动会员及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学习研究财政经济理论,探讨解决财政经济实际问题,充分发挥群众优势和智力优势,为全省财政经济改革发展服务,为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财政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交流活动,探讨财政经济领域在改革发展中面临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推进财政经济理论建设,为财政经济实际工作提供舆论和智力支持。

(二)调查研究山东省财政经济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决策机关提出政策建议。

(三)究和总结山东省财政工作的历史经验,探讨其发展规律,为制定财政政策和开展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四)反映和介绍国内外最新财政研究动态、研究成果及其经验,组织会员开展专题调研和课题交流,反映会员对财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财经智库建设,组织开展财经专题培训,充分发挥学会智库平台优势,强化财政改革发展智力支撑。

(六)辑出版有关参考资料。组织评选全省优秀财政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推荐优秀成果参加有关评选活动。

(七)根据学会工作需要,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指导开展专题学术与实践研究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赞成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执行本会决议的从事财政经济业务、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具有一定贡献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参加本会。省直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各市财政学会等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取得本会编辑的有关资料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七)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八)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重要活动;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或由业务主管部门代管账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6日山东省财政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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