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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28 09:28 浏览次数: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期,根据财政部出台的相关办法和规定,我们对原《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购〔2015〕11号)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去年,财政部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硬化制度约束,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合同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内容进行界定和明确。该办法较原暂行办法变化较大,我们及时转发,并着手准备修订《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稿)》。在修订过程中,了解到部里将对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构进行大的调整。为增强我省实施办法的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今年1月份财政部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后,我们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实施办法(修订稿)》先后征求并采纳了厅内各处室、各市财政、省级预算单位、社会公众等多方意见,形成了现在的送审稿。

二、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办法(修订稿)》由原11章49条调整为9章50条:

(一)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实际,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各方参与主体范围。一是购买主体由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调整为各级国家机关,参照执行主体中,根据省编办建议将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调整为群团组织机关。二是承接主体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条件的个人三类。三是明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与财政部规定衔接,清晰界定购买服务内容边界。一是将购买服务一级目录内容由六大类调整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两大类,并规范了相关二级目录内容,结构更清晰,内容更完整。二是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明确融资行为等六类服务内容禁止购买,防止部分地方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行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明确指导性目录管理要求。要求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划内统一的指导性目录,减轻基层负担,提高规范化水平。

(三)实施流程再造,优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一是不再批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购买服务预算由审核改为备案,压实部门主体责任。二是根据预算一体化建设实际,调整细化了购买服务预算编报要求。三是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鼓励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并明确财政部门要适时开展部门整体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四)强化信息公开工作。将原各单位在部门网站或政府采购网站公开信息调整为统一在“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首先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三、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公布日期是2021年5月24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7月1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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