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采〔2021〕11号
各市财政局(不含青岛),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工作机制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本次监督评价按照“标准统一、四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
全省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领导,监督评价工作分为检查和评价两个环节(以下统称检查评价),具体检查评价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市财政部门自行成立检查评价组,对本市代理机构进行集中检查评价,形成统一部署、分头负责、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本地代理机构(含在本地登记的省外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被检查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对象),在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检查对象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评价。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代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参加评价。
二、检查评价组组成及要求
检查评价实行组长负责制,组织开展检查评价前,各市财政部门应当组成检查评价组,并指定组长。组内检查评价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评价组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评价工作。检查评价人员与检查对象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各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廉政纪律,加强对检查评价人员的廉洁教育和廉政监督。检查评价人员要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三、检查评价范围和内容
各市财政部门本次确定检查对象的抽取比例不得低于本市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检查评价。从每家检查对象抽取项目时,项目数量应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省级项目的检查评价,由省财政厅委托济南市财政部门开展。济南市财政部门在检查评价本级项目时,应在总项目数量范围内适当抽取一定比例的省级项目进行检查评价。
各市财政部门收到未被抽取为检查对象的代理机构报送的自我评价报告后,可以从其年度代理的项目中抽取不少于5个项目参与评价,年度代理项目少于5个的,应全部参与评价。
本次检查评价中,检查指标体系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专家使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等指标,根据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根据财政部部署另行制定。
四、检查评价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评价分为材料报送、书面审查、现场检查评价、处理处罚和汇总报告五个阶段。检查评价时间自2021年6月初开始,到2021年10月下旬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阶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市级财政部门成立检查评价组,于6月8日前抽取确定检查对象。然后按照检查对象名单确定被检查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范围可同时适用于评价),并于实施检查前3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检查对象根据检查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查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见附件),形成2020年度执业情况自查报告,一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自愿参加评价的检查对象,应同时报送自我评价报告。
未被抽取为检查对象,但申请参加评价的代理机构,应于6月15日前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自我评价报告,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确定参与评价的项目,逾期不再接受评价申请。
各市财政部门于6月18日前,将检查评价组人员名单、检查项目清单、自愿参加评价代理机构名单、申请参加评价代理机构名单报送省财政厅。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检查评价组对检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评价指标体系初步掌握被检查政府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检查评价工作底稿。
(三)现场检查评价阶段(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评价组到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1.沟通核实情况,收集证据材料。检查评价人员在检查评价中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要求提供者签字或者盖章。
2.编制工作底稿,并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工作底稿分为检查工作底稿和评价工作底稿。对有异议的问题,检查对象、参与评价的代理机构可以作出解释说明。检查评价发现问题属实但检查对象、参与评价的代理机构拒绝签字确认的,检查评价组应在工作底稿中备注说明。
3.检查评价组组长对检查评价内容进行审查和复核,并在工作底稿上签字。
省财政厅将于6至9月份对各市检查评价工作进行重点督导。督导内容包括检查评价工作部署情况;检查评价时间和步骤是否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检查评价口径是否符合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要求等。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8月2日至9月30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同级监管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本次检查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分别作出处理处罚。各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处理处罚情况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各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市检查评价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汇总形成工作报告后报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今年是开展全国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第一年,监督评价工作将为探索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奠定基础。各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以此次监督评价为契机,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本次监督评价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统筹安排本地检查评价工作,制订详细检查评价计划,明确检查评价方法、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检查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各市财政部门要指定一名业务骨干担任检查工作联络员,及时向省财政厅汇报本地在检查评价工作中发现的特殊情况和把握不准的问题,并在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转入下一阶段前书面报告检查评价工作主要进展情况。
(二)依法检查、客观评价。各市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查前培训,进一步明确检查指标体系,将其作为检查工作的基本遵循和重要依据,切实做到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检查标准、统一处罚尺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检查资料,确保工作底稿以及检查结论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格式规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按规定及时公开。同时,各市财政部门还应明确评价指标体系,确保评价公正客观,结果真实可靠。
(三)正确看待、积极参与。各代理机构要将检查评价作为强化内部管理、改进代理工作、提升执业水平的重要机遇,正确看待、积极参与、配合检查评价工作。对提报项目不全、故意隐瞒情况、擅自修改档案材料以及拒不配合检查工作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联系人: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刘畅
联系电话:0531-82669590,传真:0531-82669834
电子邮箱:zfcggg@yeah.net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