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撤销山东新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书
鲁财会〔2021〕27号
山东新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021年5月6日,我厅下达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撤销山东新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告知书》(鲁财会〔2021〕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撤销你所的执业许可。你所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向我厅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和送达回证。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所不得承接新的业务。
附件:送达回证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