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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式解读《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09 11:15 浏览次数:


 

为加强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2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我省《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增强着装的统一性、规范性和辨识度,从源头上规范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6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着装管理工作,2020年12月,财政部、司法部制定印发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并要求各省司法行政、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在召开有关省直部门和市县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既全面贯彻财政部办法精神,又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比财政部办法增加五条,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可操作。

二、针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着装,《实施办法》提出了哪些具体的管理措施?

《实施办法》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办法规定,本着统一规范、突出重点、面向一线、保障必需的原则,从执法工作实际出发,积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务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一是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6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式服装式样完全统一,主体元素、标志规格以及布局完全统一,不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通过标志中的名称和图案加以区分,彻底解决长期以来不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着装不统一的问题,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严肃性。

二是向一线执法人员倾斜。重点保障一线执法人员着装,从是否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等方面,严格区分一线执法人员与行政办公、人事财务等内勤人员,避免着装中的“大锅饭”现象。

三是改进着装管理方式。采取按规定的种类、标准统一换发与个人在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严格自主选配的管理规定,使之更加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避免福利化倾向。

四是强化财政预算保障。考虑到着装的执法属性,《实施办法》明确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三、《实施办法》规定的配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规定的配发范围,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才允许着装,即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必须隶属于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二是必须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件;三是必须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四是必须在编在职。

四、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如何确定配发人员?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确定本单位配发人员名册,要求结合部门执法工作实际,按照“三定”规定和配发范围,从严审核确定配发人员,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报上一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审核表等参考表样见附件)。同时,明确了不同主体的审核责任,保障各司其职、严格把关。

一是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单位配发人员的审核主体,负主要审核责任,应当重点结合本单位执法工作实际,按照“三定”规定和《实施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从严审核确定可以配发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和具体配发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确保配发人员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并严格区分一线执法人员与行政办公、人事财务等内勤人员,切实保障一线执法人员着装。

二是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审核本系统内各地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配发范围的标准掌握是否一致、政策执行是否存在偏差等,避免引发系统内部不同地区相互攀比和不平衡。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系统的配发范围进行全面评估审核,保障本系统各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备的统一性,并汇总本系统配发人员信息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重点按照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确保配发人员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件,符合配发范围。

四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配发人员名册、配发种类和标准,重点审核本级统一着装人员经费预算,确保符合相应的标准,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积极保障所需经费。

五、《实施办法》对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种类、标准等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办法规定,山东省属于北温区,我省《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办法规定的北温区配发种类、配发数量、使用年限等,配发种类包括帽类、服装类、鞋类、标志类等4大类18小类,并将财政部、司法部统一制定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定额标准》随我省《实施办法》一并印发,便于各级各部门执行。

六、执法形象关乎国家权威。《实施办法》如何确保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能够落地执行、不走样?

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执法领域多、执法队伍和人员数量庞大,不同执法队伍之间,以及同一执法队伍不同地区之间要保持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颜色完全统一,难度很大。为确保将统一的制式贯彻到底,树立整齐划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形象,维护执法权威,我省《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办法规定的统一式样、颜色和技术规范,并将财政部、司法部统一制作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图册随我省《实施办法》一并发布,作为各地制作制式服装的依据。同时我省《实施办法》规定,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可以避免分散采购带来的议价能力弱、供应商资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保证制式服装质量的稳定和统一。

七、《实施办法》在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风纪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执法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依法开展执法工作代表的是党和政府形象,行使的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实施办法》规定:一是各市、县司法行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细则。二是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省里办法和国家部委规定制定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和首次配发工作方案,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行为;明确着装时段、着装场景、着装规范、着装要求和违反规定的处理等内容,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规范着装,表明执法身份,树立行政执法人员良好形象。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办法》要求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是超范围、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二是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三是自主选配时弄虚作假,超出实际工作需要;四是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五是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屡犯不改;六是其他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

八、如何加强对规范着装和佩戴标志的监督?

《实施办法》对规范着装和佩戴标志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二是要求执法人员佩戴的胸号要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三是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屡犯不改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将规范着装纳入监督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

九、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备工作如何安排?

《实施办法》规定,涉及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因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确定属于国务院事权,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服装和标志配备由司法部、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审批后再实施。

十、《实施办法》发布后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如何安排?

根据着装工作安排,省生态环境厅等6家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分别按照上级部委有关要求牵头负责本系统的着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将加强统一着装工作的监督管理。

为确保顺利实施,各主管部门同步开展准备工作,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和协调。对着装日期不作统一规定,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系统工作实际研究确定。主要考虑是,6个系统着装人员规模相差悬殊,执法机构设置情况不尽相同,管理要求也有所不同;同时,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由各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分别实施,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系统自己决定,不同方式所需时间也不一样。

 

附件:1.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备审批情况表(参考表样)

          2.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备人员统计表(参考表样)

          3.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备情况备案表(参考表样)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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