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实行名单制管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加快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经研究,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原则要求
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工作。各市要高度重视,优先推荐报送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荐报送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功能定位明确。坚守准公共定位,符合《实施意见》中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定义,保本微利运营。
(二)资本实力较强。机构规模符合本地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股东出资应真实有效、足额到位。
(三)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2020年开展的担保业务中,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业务占比不低于50%。
(四)坚持降费让利。直担机构现行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5%。再担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收费,分别不高于其承担风险责任的0.5%、0.3%。
(五)经营管理规范。业务开展依法合规,风险平稳可控,资产流动性较强。
(六)符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其他条件。
对支小支农主业暂不突出、经营管理不规范的机构,通过整合重组、整改提高等方式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纳入推荐名单。不得将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开展住房置业和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推荐名单。
二、做好推荐报送工作
实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对于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财政局会同地方金融监管局要采取资本金穿透核查、监管数据分析和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全面摸清辖区内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的数量、业务规模、经营状况等情况,提出推荐名单,经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筹各市推荐上报名单和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情况,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建立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三、加强名单动态管理
省级将加大对名单范围内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强化监管指导,推动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质效。严格落实名单动态管理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名单范围,剔除偏离支小支农主业、出现重大风险、违法违规的机构,并向各市政府通报。各市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体系,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资本金动态补充、再担保风险补偿、担保机构降费奖补机制等,加大对名单范围内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引导其不断扩大支小支农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各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全力配合省级做好名单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报送推荐名单调整情况,确保名单内机构充分发挥功能作用。
各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尽快确定辖区内(包括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首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荐名单,于9月8日前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荐名单信息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公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隋哲、王超,0531-82669604、82669764(传真),邮箱sdscztjrc@126.com;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岳晓光、孙远胜,0531-86061322、86061320,邮箱sdfjrjgjjgec@shandong.cn。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