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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5 14:24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

检查工作的通知

鲁财会〔2021〕32号


各市财政局(不含青岛)、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

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等法律法规,按照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各市随机抽查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总数的20%。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被检查日。

二、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是否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是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是否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从业人员是否是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是否建立了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等。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备案登记,是否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等。代理记账机构发生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等。

(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执行会计法律、法规等情况,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业务时是否签订委托合同,书面委托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等。

(三)代理记账机构制度建设情况。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内部稽核、会计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四)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结合上年度检查和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问题,着重检查相关代理记账机构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总体安排

本次检查由省财政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方式统一组织实施。省财政厅抽取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检查,各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检查工作。检查开始时间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全部检查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结束。各市1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情况报告和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次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数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上(本)年度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及相关机构的处置情况、对今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意见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充分认识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与其他审批机关的协调联动,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等,积极、稳妥、高效地完成本次检查任务。要突出工作重点,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监管对象实施分级管理的要求,对E类代理记账机构(包含在规定检查比例内,具体名单另行发放)实施全覆盖检查,重点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要实施规范检查,积极联系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做好本行政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基础库管理、双随机工作、“一单两库”信息维护等信息数据的维护、运用工作。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随机抽取具备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组织检查。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要将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处理结果及时录入“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信用山东”及“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可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0〕46号)的对应要求落实。

 

附件:xx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xlsx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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