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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积极筹集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助力保障民生

发布日期:2021-07-08 08:51 浏览次数:

近年来,省级财政按照中央道路交通救助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暂行办法,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救助理念,遵循“救急、公平、效率”原则,积极筹措落实救助基金,加快救助基金拨付,确保救助基金及时垫付给受害人,更好地发挥了救助基金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方面民生稳定“调节器”的积极作用。

一、建章立制,完善运行机制。确定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形,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省级专门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各市同步成立了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依法筹集本级救助基金、制定基金工作规范、协调指导监督基金的筹集垫付和追偿等工作任务,形成了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二、加强筹集,及时拨付到位。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省级财政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同意的交强险保费收入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专户缴纳救助基金。省级财政每季度按70%比例及时拨付市级救助基金专户,确保救助基金资金充裕,满足救助机构垫付资金需求。截至目前,全省累计筹集救助基金16.19亿元。

三、加强救助,发挥基金最大效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切入点,大力支持基金管理机构推行“一次办好”“先抢救再垫付”等工作机制,全省设立16个市级救助服务大厅、186家县级救助管理服务站,确定212家“救助基金急救绿色通道医院”,实现每个县(市、区)开通一条绿色通道的目标,及时准确地将服务民生的“救命钱”垫付用于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截至目前,累计垫付资金近11亿元,共救助受害人33540人,化解矛盾和信访案件纠纷543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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