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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罚没财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1 15:10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全省罚没财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税〔2021〕17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属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企业,中央驻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罚没财物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罚没财物管理相关制度。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研究,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中各项规定要求,特别是对新内容、新要求,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并研究制定本地区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罚没财物管理。

全省各级执法机关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等操作规程和细则,并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二、实行罚没物品信息集中监管。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监管要求,省财政厅将在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建山东省罚没物品监督管理系统,形成全省统一、各级各部门共用的罚没物品监督管理系统。

山东省罚没物品监督管理系统运行后,全省各级执法机关应在涉案物品认定为罚没财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罚没物品监督管理系统上传罚没物品相关信息(不包括案情信息);原有罚没物品应在3个月内上传相关信息。各执法机关现有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应当逐步与“山东省罚没物品监督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建立罚没财物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罚没财物处置、收入收缴等的监督,逐步建立罚没财物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

省级执法机关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宗(批、件)被处置罚没物品预估变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执法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自行处置;

(二)每宗(批、件)被处置罚没物品预估变现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执法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处置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处置报告、处置物品清单、处置方案以及物品变现明细等。

(三)每宗(批、件)被处置罚没物品预估变现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级执法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处置方案应包括处置申请、处置物品清单、处置方式(拍卖方案)以及预估变现金额等。      

四、严格罚没物品公开拍卖程序。除《办法》规定的其他罚没物品处置情形外,全省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

(一)公开拍卖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企业)进行拍卖,并在省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物拍卖人(企业)名录中,通过摇珠等方式选择确定拍卖人(企业)。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罚没物品拍卖保留价(底价)的确定方式。

省级罚没物品的拍卖保留价(底价),由执法机关委托市级以上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值鉴定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五、规范罚没物品处置费用扣除政策。执法机关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按规定进行罚没物品处置,相关质量鉴定、商品检验检疫、拍卖佣金、评估、必要的修复等费用可在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罚没物品处置收入,扣除质量鉴定、商品检验检疫、拍卖佣金、评估、必要的修复费用等与处置相关的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执法部门预算中已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

六、明确罚没收入分成政策。除以下情形外,罚没收入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青岛海关驻各市海关、济南海关及驻各市(不含青岛)海关取得的罚没收入(除缉私外),沿海各市海事局、山东消防救援总队驻各地消防救援机构(不含青岛)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25%缴入省级国库,25%缴入驻地方同级国库。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及鲁中监察分局(驻济南)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省级国库。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驻各市中心支局(不含青岛)、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驻淄博、枣庄、济宁等市监察分局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25%缴入省级国库,25%缴入市级国库。

(四)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及各市邮政管理局、山东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不含青岛)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驻地方同级国库。

(五)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各市烟草专卖局(不含青岛)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省级国库,50%缴入驻地方同级国库。

(六)青岛海关、山东省海事局、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山东省外汇管理局、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山东省气象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等中央执法机关驻青岛市机构取得的罚没收入,省级不参与分成。

(七)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中央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规范纪检监察罚没收入征缴政策。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省属或市属高等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收缴的违纪违法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具备条件的可以按规定自行处置后,相关收入通过所在单位缴入同级国库;也可交由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置后,相关收入由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收缴的违纪违法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具备条件的可以按规定自行处置,也可交由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置,相关收入由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八、规范罚没收入征缴程序。全省各级执法机关依法依规取得罚没收入和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执收项目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征收,将罚没收入及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央执法机关驻鲁单位可申请参照本条规定执行,同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执收项目开通、票据领用等工作。

九、明确其它参照罚没财物管理政策。全省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有关单位、个人向执法机关声明放弃或无人认领的财物,党政机关收到的采购、人事等合同违约金,党政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的赔偿款等,经所在单位书面确认,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参照罚没财物管理。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的赌资、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等财物参照中央和省罚没财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规范材料报送。各市财政部门制定的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典型经验、做法以及问题建议等,应及时报省财政厅。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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