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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责令已取消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限期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6 13:43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责令已取消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限期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

鲁财会〔2021〕47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5号)要求,经核实,你所未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7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工商注销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你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业务,并于30日内改正。改正完成后立即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期满仍未改正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联系人:朱 彪   联系电话:0531-82669970

 


附件1 已取消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改正事项表

附件2 送达回证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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