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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未取得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改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6 13:46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未取得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改正的通知

鲁财会〔2021〕45号


                    

根据《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5号)要求,经核实,你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7号)第    条规定,向我厅申请执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并于30日内改正。改正完成后应立即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期满仍未改正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联系人:朱彪   联系电话:0531-82669970


附件1 未取得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改正事项表.xlsx

附件2  送达回证.doc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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