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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济南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09-15 19:03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济南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财税〔2021〕23号

 

 

 

济南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关于济南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济财综〔2021〕1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等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4号)及《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济人发〔2021〕21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市自2021年9月1日起,将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范围扩大到所有重点管理区。

二、凡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按照《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济人发〔2021〕21号)规定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养犬管理服务费为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征收,统一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电子),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请你市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征缴管理。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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