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财政部会同中宣部印发《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号)。参照中央办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结合我省实际,对2021年到期的《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35号)有关内容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鲁财教〔2016〕35号及其他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电影管理条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和《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号)等。
三、起草过程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对我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开展了调研,就《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厅内相关处室的意见。省委宣传部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部内财务负责人、部内政策法规研究室、电影院线等有关人员参与提出修改意见,形成最终稿,并经部务会审核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六章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收缴库、使用范围和标准、预算管理与管理监督等。省级设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简称省管委会),负责省级电影专资的征缴管理,提出并审核支持重点和资金投向等。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