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用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结余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国家关于停止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办法,着力解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结余问题。2018年和2019年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 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8〕17号)和《关于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善后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19〕8号),要求各市本着支持建筑业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结余资金。
2020年,为全面完成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代收代拨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清理撤销有关账户,同时考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用途等因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撤户缴拨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4号),要求各市按规定将尚未拨付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尽快拨付给项目施工企业,结余资金转入同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按程序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统筹用于弥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您提出的“尽快出台统一规定,督促各地市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结余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建筑企业发展”的建议,对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下一步,省财政厅将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有关市严格按照鲁建建管字〔2020〕4号文件规定,妥善处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结余资金。同时,积极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加大对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落实《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积极实施“齐鲁建筑业工匠”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全面助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2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牛 博 0531-51769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