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22〕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9年,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9〕25号),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有效撬动了金融资本流向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近两年,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资金支持方向做了部分调整,原办法已不完全适用。为满足资金管理需求,推进省级金融发展资金优化整合,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原有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起草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金融资金支出方向,省财政厅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研究,反复沟通交流,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后,进一步形成《管理办法》会签稿,商请各部门完成会签。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含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支出方向,明确金融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担保体系建设、金融创新发展引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财政金融融合支持乡村振兴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金融改革稳定发展事项支出等方面的资金。二是规范预算管理,对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等流程管理要求作出了要求。三是明确预算执行,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四是明确资金监管。确定各有关部门和实施单位在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责任。对各级财政、业务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处理。五是明确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7日。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