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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04 16:2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省财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制定了《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承保机构是农业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其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政策获得感。为规范承保机构农业保险工作,强化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根据中央和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需要完善农业保险动态评价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为此,我们研究起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评价办法》根据《关于加快山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财金〔2020〕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21〕13号)、《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鲁财金〔2022〕18号)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文件起草工作,我们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的有关情况,制定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向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等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承保机构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了承保机构座谈会,对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最终形成该《评价办法》。

四、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6章18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对象为通过公开遴选方式获得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承办资格的保险机构,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委派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第二章为评价时间和内容。明确绩效评价时间、具体指标、计分规则和“一票否决”等事项。第三章为评价程序。按照评价资料收集、市县组织自评、组织现场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四步展开。第四章为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评价结果按得分高低分为五个等级,承保机构评分结果与其承保资格、份额相挂钩。第五章为监督管理。明确绩效评价参与各方的职责,并对违反有关政策的情形作出严格规定。第六章为附则。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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