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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促规范 以规范促提升 博兴县扎实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2022-11-07 14:55 浏览次数:

近年来,博兴县研究制定并落实《博兴县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府采购领域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制度,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扎实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一、明确信用评价范围,实现评价主体及过程“全覆盖”。建立涵盖政府采购各方主体、政府采购全流程的信用管理体系。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都是信用管理的主体,信用评价涵盖采购的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评标、评审、中标、成交,合同签订、履约、质疑投诉等各个流程,真正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完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

二、规范信用评价标准,实现评价客观公正“全量化”。落实《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对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等文件要求,根据评价细则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信用行为予以记录,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系统,进行量化评级。先后对31家代理机构进行加减分评价,7家代理机构进入提升期,1家代理机构进入3个月业务提升期。根据量化打分,对违法失信的采购主体加入“黑名单”,给予曝光和惩戒;对于信用优良的采购主体,加入“白名单”予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等奖励机制。

三、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实现不同信用主体管理“差异化”。根据不同政府采购采购主体的不同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采购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采购主体,则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采购主体,则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

四、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形成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全应用”。强化联动惩戒,利用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检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失信行为,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和信访举报案件、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认真履行监管职能,讲法律、讲依据、讲事实,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形成“一处违规、处处红灯”的信用机制,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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