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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8:12 浏览次数: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29号)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9年,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13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号),建立了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根据企业与绿色发展的相关性,实施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引导企业自觉走绿色发展路子。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鲁财资环〔2019〕11号文件将于2022年年底到期。考虑到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实施以来,对推动我省绿色低碳发展成效明显,完全符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碳战略部署和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有必要对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继续实施。

二、起草依据

鲁财资环〔2022〕29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14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11号)、《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33号)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碳战略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2年5月,按照《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鲁司〔2021〕43号)有关要求,我们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15个省直部门和各市有关部门协助开展鲁财资环〔2019〕11号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同步就进一步修订完善“绿色门槛”制度征求各方意见。根据各部门和各市反馈意见,梳理形成《关于对<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后评估报告》,同时起草了《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2年10月8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11月9日未收到任何社会团体及个人建议。2022年10月9日,组织召开部分省级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会商联络机制成员单位座谈会,深入研究讨论了《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2年10月底,正式书面征求了15个省直部门、各市意见,并对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最终形成《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主要内容

《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指导思想。二是明确“绿色门槛”具体内容,即对节能、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的7类企业优先支持;对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6类企业不予支持。三是明确落实责任,包括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部门审核把关责任、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四是明确保障措施,包括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容错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加大宣传引导。五是明确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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