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概况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为省政府正厅级组成部门,内设处室25个。所属事业单位25个,包括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23个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1个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截至2021年末,部门在职实有人数1502人,其中行政单位在职实有人数219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在职实有人数48人,非参公事业单位在职实有人数1235人。
截至2021年末,部门资产合计106902.79万元。包括:流动资产21264.92万元,占比19.89%,增长3.97%;固定资产净值81108.83万元,占比75.87%,增长2.62%;无形资产净值4450.59万元,占比4.16%,增长-0.45%;其他资产78.45万元,占比0.06%,增长0%。
(二)部门预决算情况
2021年度部门年初预算75235.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3028.52万元、项目支出42207.19万元。年终决算96104.99万元,其中:当年支出87017.68万元(基本支出38873.22万元,项目支出48144.46万元),结余分配278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6236.87万元。当年预算执行率为90.62%,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执行率100%。
2021年度部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19863.19万元,调整后预算30328.80万元,年度采购合同金额27740.72万元。预算执行率91.47%。
部门2021年度财政拨款项目共计72个、项目支出37658.92万元,其中特定目标类项目共计57个、项目支出37035.33万元,其他运转类项目共计15个、项目支出623.59万元。
部门2021年度负责的省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共计85694.80万元,其中空气质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76802万元、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8892.80万元。
(三)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部门履职需求和行业发展现状,部门2021年度整体职责目标包括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等8项职责目标及全省“十四五”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水体断面比例等19项绩效指标。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价范围和目的
1.评价范围,2021年度省生态环境厅经省财政批复的预算资金96104.99万元及负责管理和分配的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85694.80万元,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及下属25个事业单位,相关的市区县业务主管单位。
2.评价目的,通过实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探索路径,积累经验,为尽快健全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制度,全面推进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奠定基础。同时,通过评价进一步压实部门绩效主体责任,提高部门整体绩效的积极性,在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等方面进行研究探索。
(二)评价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2)《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
(3)《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及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9〕20号);
(4)《山东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鲁财绩〔2019〕6号);
(5)《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工作规程》《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规程》(鲁财绩〔2020〕4号);
(6)《山东省省级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绩〔2021〕1号);
(7)被评价单位提交的反映部门管理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部门整体目标、“三定”方案、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区域相关规划、管理制度文件、财务资料、预算审查及批复资料、预算执行过程资料、决算报告等。
(三)评价指标体系
2021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共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财政资源配置、预算管理、绩效管理、部门履职效能、社会效应5个指标,分别占15%、35%、15%、25%、10%的权重;二级指标19个、三级指标25个。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四)评价方法
为确保评价过程、结论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及部门特点,评价工作中主要采用案卷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现场调研法等评价方法,以充分采集和核实评价所需要的基础数据资料,进行科学地分析处理,得出评价结论。
三、评价结论情况
(一)总体评价结论
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得分为87.48分,综合评价等级为“良”。一级指标得分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级指标得分情况表
一级指标 | 分值 | 得分 | 得分率 |
财政资源配置 | 15 | 14 | 93.33% |
预算管理 | 35 | 28.98 | 82.80% |
绩效管理 | 15 | 12.5 | 83.33% |
部门履职效能 | 25 | 22 | 88.00% |
社会效应 | 10 | 10 | 100.00% |
合计 | 100 | 87.48 | 87.48% |
(二)绩效分析
财政资源配置方面,部门按照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通过聚焦重点任务合理配置财政资源,有效发挥部门履职效能;2021年度预算安排与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任务匹配;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较为合理,分配方案较为科学,分配流程符合程序,建立了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建立了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制定印发了9个领域的资金项目入库指南,省级资金原则上全部安排至项目库中择优选定的项目; 部门通过加大财政资源统筹,聚焦重点任务安排项目预算,能够集中财力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重点项目支出安排率99.41%。但编制2021年度部门预算时,未能合理预计年初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统筹力度不够。
预算管理方面,部门结合实际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组织实施;能够按照要求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在预算管理中应用;预算、会计、政府采购、资产等管理相对规范;能够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公开相关预决算信息;会计人员任用相对规范;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监管的通知》以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第三方独立核查机制。但部分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不规范;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整体进度较慢,年度预算执行率整体较低,项目管理不够规范。
绩效管理方面,部门设立的整体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职责、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和正常业绩水平相符,项目绩效目标依据相对充分、符合客观实际;部门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了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绩效评价覆盖率及评价成果质量能够得到有效保证,能够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绩效运行监控结果、省财政重点评价、部门评价结果、单位自评结果作为编制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但部门整体绩效意识有待加强;项目绩效目标设置不够科学合理;项目绩效指标细化不够、衡量性不足、指标矮化。
履职效能方面,部门根据《省委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结合部门履职需求和行业发展现状,将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分为实施空气质量提升行动、编制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22个重点工作任务并全部完成。对部门“气、水、土壤、海洋、自然保护地、重金属污染源调查监测及评估” “环境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等5个重大政策项目的实际绩效情况进行了评价,抽评结果3个等级为“优”、2个等级为“良”;对部门2021年度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开展了复核,复核结果59个等级为“优”、5个等级为“良”,与自评结果略有差异,绩效自评质量有待提高。
社会效应方面,部门在2021年度山东省省直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工作中得分排名省直部门前30%,获得“优秀”等次。
(三)取得的成效
2021年度,省生态环境厅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2021年度山东省省直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全省各项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均达到国家考核标准,有57项工作做到了全国第一,在2021年度全国各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首次获得“优秀”等次。一是环境质量跃上新台阶。推动实现空气、水体质量明显改善;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总体稳定。二是减污降碳迈出新步伐。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履约周期配额清缴履约;启动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实施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推进陆海协同治污。三是问题整改取得新成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已全部办结或阶段办结;建立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常态化发现工作机制,提前完成“我为群众办实事”6项重点民生项目;建立完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群众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达到98.1%。四是安全管控有了新进展。2021年我省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52起舆情及时得到处置;开展三轮排查整治行动,消除环境隐患4.8万个;制定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坚决做好涉疫相关环保工作;在全国率先建立核安全工作机制。五是服务发展实现新突破。在全国率先修订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在全国率先出台支持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启动省级EOD模式试点工作;出台省级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环保企业数量达到全国第一。六是治理体系展现新效能。在全国率先出台“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签订黄河流域首份省际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在全国率先建立全覆盖式县际间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全指标自动监测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跨县(市、区)河流监测断面全覆盖;建成全国领先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
(四)存在的问题
1.预算管理规范化有待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有待提高。预算编制规范性需进一步加强,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统筹力度不够。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不规范,所属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较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待加强,个别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不规范。自身检测资源利用不够充分。部分省驻市监测中心资产数据账实不符。
2.部门绩效管理有待加强,绩效管理作用未充分发挥。部门统筹推进绩效工作力度不够,内部处室绩效意识不强,部门绩效自评质量有待提高。绩效目标设置细化不够、可衡量性不足;整合类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未能提炼项目实施效果的共性目标、关键性指标;个别项目指标值设置矮化;部分指标完成情况缺乏足够的佐证材料。
3.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监管有效性不足。项目储备不足、入库项目不成熟、项目前期谋划不足、“资金等项目”情况仍然存在,项目整体进度比较缓慢、年度预算执行率较低。各市项目储备能力不均衡,项目储备数量、申请资金总量存在较大差异。项目实施方案约束性不强,个别项目实施内容调整随意,未履行相关调整手续。个别项目申报不符合规定,缺失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未纳入省级项目库。
4.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匹配。16个省驻市监测中心承担的地方性环境监测任务,部分地市以资金拨付途径不畅通为由,未承担相应的监测任务经费支出,而是由省驻市监测中心统筹承担。
四、意见建议
(一)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配置能力,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1.提高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精准性。部门在年初预算编制工作中,应做到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参照往年收支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变化等增减变动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2.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部门要严格按照进一步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和国家、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相关要求,全面梳理、合理界定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类型,优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
3.充分利用自身检测资源提升检测能力。在开展调查评估类项目时,部门应加强厅机关处室与省市监测中心协调配合,统筹利用省市监测中心现有检测资源和能力。同时,统筹考虑省市监测中心人员配置、区域和流域特性,通过设备购置、人才招考等形式,有针对性的按照区域和流域划片统筹提升特殊项目检测能力,避免重复建设。
4.开展资产清查,做实省驻市监测中心资产数据。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的相关规定,对省驻市监测中心资产开展专项资产清查,科学合理开展资产评估,掌握各单位资产的真实情况,确保资产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5.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部门严控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数量,认真填报编外聘用人员基础信息,规范编报编外聘用人员经费。
(二)树牢绩效管理理念,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
1.促进预算与绩效的深度融合,压实预算管理责任。一是要加强对全体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资金申请处室及工作人员对预算绩效管理的思想认识,树牢“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理念。二是做好绩效全过程管控。事前,应强化源头管理,规范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事中,持续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事后,要不断完善绩效自评结果运用机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压实绩效责任。
2.加强绩效目标设置,提高绩效目标的“龙头”效应。全面优化预算项目设置,加大项目精简整合力度, 杜绝项目整合随意性,将实现绩效、履职效果相近的同类或类似项目和支出归并为若干相对稳定预算项目,清晰反映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重点。按照“量化易评”“精准实用”的原则,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科学合理的设置绩效目标,增强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提高绩效目标的“龙头”效应。
(三)加强全链条管理,提高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
1.科学编制规划,严格项目库管理。要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理念,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做实做细项目储备,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把控项目所需周期,尽量避免一次性安排跨年度项目预算,避免资金沉淀。加强项目立项审查,严格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安排资金;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充分分析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项目实施内容与技术方案科学合理,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严格预算评审,立足项目环境效益,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以目标为导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环境质量的改善作用。
2.加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应规范和加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督促市县按照项目实施周期和合同约定,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建立健全全覆盖、全链条转移支付资金监控机制,实时记录和动态反映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实现资金从预算安排源头到使用末端全过程、穿透式监控,防止挤占挪用、沉淀闲置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3.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和项目过程管理的深度融合。一是通过动态监控强化实施方案的约束力,确保部门按照批复内容实施项目,严禁擅自调整实施内容,确需调整的,及时履行报批手续。二是通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加强对项目推进进度的监控,分析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偏差,及时纠偏,督促项目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提高项目进度和预算执行率。
(四)落实事权与支出责任,保障省驻市监测中心经费
部门应根据《山东省省与市县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细则》(鲁环字〔2022〕95号)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以确保省级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一是要建立工作计划申报制度,各市应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将下一年度需要省驻市监测中心承担的市级事权监测任务工作计划及资金安排报省生态环境厅;二是要建立省级审批制度,省生态环境厅在接到各市申请后,应在确保省驻市监测中心完成省级年度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各省驻市监测中心监测能力,统一确定计划承担的市级事权监测任务工作;三是要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各市在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同意的工作计划基础上,将省驻市监测中心承担的市级事权监测任务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确保省驻市监测中心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年度中间追加的市级事权监测工作,省驻市监测中心应在各市报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