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5 14:49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采〔2022〕22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确保我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规范开展,根据《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1〕17号)等规定,结合前期试点情况,现就做好框架协议采购推广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框架协议采购工作

框架协议采购是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提高小额零星采购绩效的重要举措。推进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作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已纳入我省营商环境创新2022年提升计划。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框架协议采购的本质要求和工作要领,以采购需求为引领,有效落实公平竞争机制,科学合理编报采购方案,有序组织入围供应商征集,优化完善采购交易规则,规范确定成交供应商,切实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稳妥推进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

二、准确把握框架协议采购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小额度采购项目。征集人应准确把握适用范围,不得擅自扩大,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单一项目采购。要遵循“封闭式为一般、开放式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严控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实施范围,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有效竞争机制。要认真落实“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基本原则,严格把控相应实施范围,小额零星采购的额度标准统一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将小额零星采购严格限定在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范围内。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适合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类品目,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征集入围供应商,入围结果全省共享。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适合框架协议采购的服务类品目,省市可单独组织实施或采取区域联合形式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征集入围供应商,入围结果在本级或区域内使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可依据采购人实际需要确定其他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或项目,入围结果在本系统或本级内使用。

三、规范组织框架协议采购活动 

框架协议采购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征集人应有明确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不得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办法,严禁以框架协议采购名义违规设置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应细化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时,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组织需求调查;报价方式要切合采购项目特点,淘汰机制要考虑竞争实效,确保入围供应商资信过关,入围产品优质优价;应细化执行措施,综合运用强制采购、单独设置采购包、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全面落实支持绿色低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实施范围和竞争机制的审核备案管理,对擅自扩大适用范围、需求标准不合理、不明确等情形,应要求征集人改正后实施。 

四、有序推进框架协议全流程电子化采购 

按照《办法》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托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设开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框采系统)。

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由征集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以预采购方式提报框架协议采购计划和方案,采购方式选择“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项目信息自动推送给框采系统。征集人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入框采系统,进行框架协议第一阶段供应商公开征集,发布征集公告,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发布结果公告。征集人与入围供应商在一体化系统签订框架协议后,框采系统将入围结果推送至网上商城框采专区。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在一体化系统中备案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选择“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登录网上商城框采专区,根据框架协议约定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结果,订立采购合同。

采取区域联合形式组织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确定主征集人,由主征集人组织框架协议第一阶段采购,在框采系统项目立项模块“联合征集”中选择“是”,并在“适用采购人范围中”选择联合区域。主征集人与入围供应商在一体化系统签订框架协议后,框采系统将入围结果推送至网上商城框采专区,征集结果联合区域共享。(“山东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手册”可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下载。)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常态化开展违规“三库”清理工作,加强对征集人工作指导,认真组织实施框架协议采购。要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对遇到的问题,可一并向省财政厅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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