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按照我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针对拟定的《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我们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修改意见,特别是管理对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2021年10月8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0月29日下午,专赴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代理机构-山东省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召开征求意见现场座谈会,参会人员包括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及律师。2022年7月7日,我们通过财政内网征求了各市财政部门的意见;2022年8月26日,通过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再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提出意见及采纳有关情况如下:
一、各市财政部门反馈意见。青岛市财政局建议:明确各代理机构每年度参加培训人员比例要求。潍坊市财政局建议:代理机构业务培训非财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建议删除提倡采取政府购买社会第三方服务的方式组织培训。两条意见均被采纳,将第五条修改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 其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鼓励代理机构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或参加 第三方提供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能力水平。
潍坊市财政局建议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内容,均被采纳,修改该条为:采购人应当根据......,在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代理机构。
关于代理服务费收取问题,潍坊市财政局建议增加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未被采纳,主要理由是代理服务费为市场价格,政府不能干预。
针对第三十二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代理服务,可以收取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付费人等),聊城市财政局建议删除付费人,未采纳。主要原因是考虑到付费人既可以是采购人,也可能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删除付费人后,则无法辨别出实际付费人。
滨州市财政局建议,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报价)或者代理投标(报价),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报价)咨询。在投标之外增加“(报价)”,表述更为全面,被采纳。
临沂市财政局建议第二十五条增加:除采购人代表、评标(审)现场组织人员、评标(审)专家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审)现场的意见,被采纳。
二、代理机构反馈的意见。对第十八条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修改为“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编制采购需求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被采纳。
对第十九条建议增加“发现采购人代表或评审专家存在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和纠正,并做好记录、保存证据,及时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被采纳。
建议增加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进行履约验收等相关内容,被采纳。新增第二十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新增第十五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履约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对第二十六条建议增加“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被采纳。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代理机构应.....,(八)监督评审委员会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对第三十二条建议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相关规定增加“代理服务费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被采纳。
对第二十七条建议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增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被采纳。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健全内部审核机制,落实信息审核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出现错字、漏字、别字、重字等错误。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鲁财采〔2022〕3号)中的相关规定,建议增加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询问或者质疑的相关内容,被采纳。新增第三十条: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询问或质疑后,应当按照委托授权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违规重新评审并改变评审结果。
对第三十九第四款建议删除“投标”,被采纳,将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三、以个人身份反馈的意见。某从业人员提出: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从业人员(指由本代理机构为其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但是新成立登记的代理机构,并不具备该缴纳社保费的条件,不可能提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同时,另一从业人员建议应考虑小型公司人员离职及新招录人员尚未来得及缴纳社保费的情况,两条建议均被采纳,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从业人员(指由本代理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某从业人员提出,第十二条第三款要求拥有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从业人员人数较多,应适当减少,未采纳。主要理由是需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保持一致;同时,5名从业人员是确保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应具备最低限度的条件。
某从业人员建议:第十六条规定中原有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的表述不易理解,建议表述得更加通俗易懂,被采纳。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设置业务审核、质量把关岗位,.......加强管理。
某从业人员认为代理机构需要在公司显著位置公示的业务办理指南、规章制度、人员名单等内容过多,挂墙公示存在困难,建议修改,被采纳,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代理机构应当在从业场所显著位置以适当形式(如触摸查询屏)公示业务办理指南、相关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名单及监管部门有关要求。
针对第三十二条原有条款“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供应商报价中应当包含代理服务费,并单独列示。”某从业人员建议删除,被采纳。
某从业人员建议在第四章内增加“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代理机构改正,多次出现问题的,列入重点监管”等内容,未采纳。主要理由是“第五章 监督检查”中已明确了相关内容。
针对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某从业人员建议缩短有效期,施行后根据实际效果在进行修订,被采纳,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