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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31 17:08 浏览次数:

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会〔2022〕1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详见《通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根据《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下载网址: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201/t20220128_3785587.htm)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并自2022年起,每年进行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报备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被处理处罚情况;

2.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情况;

3.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情况;

4.事务所执业风险防范情况;

5.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情况;

6.事务所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方面;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三)报备方式和时间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

本次报备实行网上报备,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点击“基本信息报备”模块,填写各项规定信息,上传相关材料(PDF或照片格式)。详情可参照“用户下载”中下载“用户手册—2019年度事务所(分所)信息报备用户篇”。

报备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15日。

2.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本次报备实行网上报备,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点击“自查自纠报备”模块,填写各项规定信息,上传相关材料(PDF或照片格式)。

自查自纠报告中涉及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情况的内容可于2022年8月15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15日前提交。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严格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关于年度报备和自查自纠报告报备的具体要求,做到应报尽报。对未按规定开展相关报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我厅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认真组织。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安排专门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模块和报备要求,切实提高报备工作质量,确保报备信息准确,以便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电子执业证书的顺利制发。

(三)规范报备。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上传规定文字材料并加盖单位印章;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完成年度报备和自查自纠报告报备工作。

(四)遵守保密规定。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涉密文件资料和信息。

(五)确保信息沟通顺畅。年度报备期间,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联系人要保持联系方式通畅,并及时关注“山东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发展管理群1(QQ号:910024406)”“山东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发展管理群2(QQ号:833258832)”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对年度报备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或QQ群沟通交流。

联系人: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  曹莹  0531-51769970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30日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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