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专家、供应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专门审议印发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全面落实深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扛牢主体责任,积极担当作为,全力推进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从实践来看,一些参与主体仍存在思想不重视、履职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巩固改革成效,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功能、信息公开、履约验收、质疑投诉答复、结果评价等内控管理,不得因委托代理机构规避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运行的督促和指导。
(二)规范采购源头和结果管理。采购人要加强采购需求调查、论证工作,合理合法确定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确保市场竞争充分。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落实采购双方责任,把住质效管控的关键环节。
(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要积极采取预留份额、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措施,落实支持绿色采购、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政府采购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比例要提高至45%,非预留份额采购标包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0%(工程5%)顶格优惠。要严把进口产品采购审核关,相关项目采购不得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
(四)用足用好采购自主权。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的涉密项目、科研仪器设备等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自行选定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鼓励推荐业务优、素质高的专业人员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五)严把信息发布审核关口。采购人要加强信息发布内容审查,不得出现错、漏、别、重等错误信息,切实提高信息发布质量。要严守保密纪律,严禁发布涉密、敏感信息,严禁泄露个人隐私,确需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得含有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账户等内容。
二、强化代理机构执业规范
(六)依法依规承接代理业务。代理机构要依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与采购人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事项,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积极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要加强通用类项目采购需求研究,扩大集中采购规模优势。
(七)规范代理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可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协助采购人科学论证采购需求,并按照采购需求精准编制采购文件,不得生搬硬套或照搬照抄。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评审专家回避范围。
(八)严格现场组织管理。代理机构要配备相关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确保现场音视频资料完整、清晰,并将其作为采购档案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组织评审,维护评审现场秩序,严禁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制止并予以记录,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
(九)依法答复询问质疑。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询问或质疑后,应当按照委托授权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违规重新评审并改变评审结果。
(十)准确发布采购信息。代理机构要确保发布的采购信息完整准确,严禁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出现错字错词、无效链接等内容。有关信息发布情况将纳入对代理机构的监管评估范围。
三、规范政府采购专家管理
(十一)加快专家职能转型。充分发挥专家专业咨询作用,逐步实现从项目评审向提供专业建议的职能转变。采购人可邀请专家参与拟定需求标准、技术解决方案和采购实施方案,参与项目质量和服务能力的履约评价,发挥专家的专业支撑作用。
(十二)强化专家职业操守。政府采购专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跟进学习,不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不得建立或加入以政府采购专家为主体的社交媒体群;不得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索要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以外的费用;不得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严禁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
(十三)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回避、承诺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与项目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接受供应商提出的超出采购文件范围或者改变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评审报告签字。
(十四)严处违法违纪行为。完善评审专家管理服务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失信红黄牌制度,明确亮牌的具体情形和处理处罚规定。对失信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抽取或解聘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十五)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供应商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凭书面承诺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六)加大恶意串通行为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电子化交易系统,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对恶意串通行为的预警和查处力度。对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严厉打击供应商弄虚作假行为。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发现供应商涉嫌敲诈勒索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十八)把准政府购买服务边界。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界定购买主体,不属于购买主体的部门单位,采购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购买内容依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界定,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融资、人员聘用等活动。
(十九)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相关资金应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要根据工作需要应编尽编,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二十)严格合同期限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十一)坚持高标准定位。把企业满意度作为检验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成效的第一标准,积极开展创新提升行动。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实施“揭榜挂帅”改革试点,着力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十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落实供应商未中标理由公开制度,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反映渠道,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定期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清理活动,加大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破除市场公平竞争的障碍和壁垒。
(二十三)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开辟线上线下投诉“双渠道”,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二十四)确保合同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无正当理由拖欠供应商合同资金的采购人,财政部门可发送“关注函”予以提醒。
七、提高财政部门监管水平
(二十五)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职能。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政府采购作为有效财政资源,用好各项政策功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长效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开展政府采购专项调查试点,强化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应用。推行风险提示制度,防范各类业务风险。
(二十六)夯实政府采购监管支撑。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优化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系统,加强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卖场等新技术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充分运用数字化监管方式,实现政府采购由“人管”向“数治”的转变。
(二十七)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对政府采购的新要求,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依法采购意识和业务素质能力。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践行“严真细实快”要求,着力提升监管工作质效,努力打造一支风清气正、战斗力强的政府采购队伍。
本文件自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5日。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