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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9 19:43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税〔2022〕27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各市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为保护和恢复我省草原(草地)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申请开征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函》(鲁自然资函〔2022〕518号),经研究,现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人及征收主体。凡在我省范围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草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草地)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收入级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三、征收程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加相关非税收入执收项目执收权限,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四、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征收行为,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欠资金。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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