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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22 16:51 浏览次数:

为持续深化国有文化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中央、省委省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均提出要求,在三年行动方案中明确了改革内容和完成时限。今年是文化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收官之年,按照省文资管理理事会《省属文化企业落实<山东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工作台账》(鲁文资发〔2020〕3号)要求,为持续深化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完善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执行,省财政厅在充分借鉴相关省市国资委工资总额监管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省人社厅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日常管理的新规定,积极推动《办法》制定工作开展。在多次征求省文资管理理事会成员单位和省属文化企业意见后,形成了《办法》。本次《办法》制定和出台,在全国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监管工作中率先开展周期制改革试点,是一项文资监管的制度创新,圆满完成了文化企业改革任务。

二、把握原则

《办法》充分落实省委省政府国企改革有关要求,并考虑省属文化企业的特殊性,对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的监管主要把握“四个结合”原则,即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调节收入与促进公平相结合,出资人依规监管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收入分配改革与企业内部改革相结合。进一步厘清了监管职责,健全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年中调整、执行清算、社会公开和监督检查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包括工资总额管理职责、决定机制、管理程序、内部工资分配、周期性管理及监督检查等。主要特点是:

(一)推动改革试点。打破工资总额年度预算限制,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重大改革改制等特殊情况下的企业,经批准试行周期制管理改革。同时,省属文化企业要实现全员绩效考核,推行企业内部周期制管理调节机制,对引进高层次人员、短期内难以获得效益的,允许企业对这部分工资单独实行周期性管理,实现稳定职工收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薪酬激励等目标。

(二)强化约束机制。一是强化预算限额约束。严格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明确工资总额不得超预算执行。对工资总额超出预算部分,一律按超发处理。二是强化薪酬增幅约束。明确负责人薪酬、任期激励的增幅应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企业负责人与职工的收入水平分配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三)完善联动机制。一是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确定“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经济效益不增长的企业,工资总额不得增长,并以企业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降幅加权值为基础,计算工资总额的增降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不到100%的企业,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当下降。二是与社会效益、行业对标双向联动。实行经济指标调节机制,依据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等级,结合人均营业收入、人工成本利润率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等行业主要指标,通过调节系数,界定职工平均工资的对标区间,确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降幅。

(四)规范监管机制。一是按照省人社厅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明确预算编制、总额清算、信息公开的时间节点,做好工作统筹,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是省属文化企业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完善内控制度,构建以岗位工资为核心的基本工资制度,健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三是省财政将定期开展工资总额管理情况核实检查,视违规情形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四是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和内部分配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公开的重要内容,省财政厅、省属文化企业每年6月底前将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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