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财罚决字〔2022〕8号)

发布日期:2022-08-12 15:18 浏览次数:

山东鼎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鲁财监〔2021〕10号),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未编制业务承接相关工作底稿

2021年检查抽取12份审计报告均存在该问题,分别是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7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8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54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02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73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82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11号、鲁鼎运会验字〔2020〕第0020号。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见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工作底稿

2021年检查抽取12份审计报告均存在该问题,分别是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7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8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54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02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73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82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11号、鲁鼎运会验字〔2020〕第0020号。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的规定。

(三)未见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2021年检查抽取12份审计报告均存在该问题,分别是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7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8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54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02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73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82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11号、鲁鼎运会验字〔2020〕第0020号。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的规定。

(四)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2021年检查抽取12份审计报告均存在该问题,分别是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7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8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54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02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73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82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11号、鲁鼎运会验字〔2020〕第0020号。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规定。

(五)未执行函证、监盘、分析性测试等审计程序

2021年检查抽取12份审计报告均存在该问题,分别是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7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8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54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02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73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82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11号、鲁鼎运会验字〔2020〕第0020号。审计底稿未见包括函证、监盘、分析性测试等在内的审计程序执行记录。

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重庆地区、江苏地区505份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均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如函证、监盘、检查、分析程序、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业务承接、总体审计策略及具体审计计划等。4份工作底稿归档的审计报告数据与报备数据不一致,如:

鲁鼎运会审字〔2022〕第Y0113号审计报告(重庆昕铭亚科技有限公司),审计年度为2021年,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防伪报备系统报备的资产总额为11773.27万元,净资产2431.41万元,税后净利润973.74万元,营业收入1977.14万元。

鲁鼎运会审字〔2022〕第0793号审计报告(重庆龙易购科技有限公司),审计年度为2020年,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防伪报备系统报备的资产总额为2094.80万元,净资产454.33万元,税后净利润323.62万元,营业收入272.89万元。

鲁鼎运会审字〔2022〕第0794号审计报告(重庆龙易购科技有限公司),审计年度为2021年,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防伪报备系统报备的资产总额为2232.23万元,净资产978.83万元,税后净利润519.5万元,营业收入1032.06万元。

鲁鼎运会审字〔2022〕第J2760号审计报告(重庆马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年度为2020年,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防伪报备系统报备的资产总额为694.80万元,净资产461.77万元,税后净利润0.34万元,营业收入2292.14万元。

上述4份审计报告分别是对不同单位、不同审计期间进行的审计,但审计底稿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数据却完全相同,资产总额8843.76万元,净资产5578.80万元,税后净利润433.30万元,营业收入6016.50万元,该审计报告数据均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防伪报备系统报备数据不一致。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21年检查抽取12份审计报告均存在该问题,分别是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7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8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54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02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73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82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11号、鲁鼎运会验字〔2020〕第0020号。审计工作底稿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现金盘点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纳税申报表。无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资产产权证明、借款合同等审计证据。

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重庆地区、江苏地区505份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362份审计报告工作底稿无审计证据(其中185份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后附科目余额表、总账或明细账与归档审计报告数据不符,视同没有审计证据);135份审计报告证据只有科目余额表;3份审计报告证据只有原始凭证(发票);5份审计报告证据只有原始凭证(纳税申报表)。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七)未对现金流量表实施审计程序

2021年检查抽取12份审计报告均存在该问题,分别是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7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8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54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02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73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82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11号、鲁鼎运会验字〔2020〕第0020号。未见现金流量表的审计工作底稿。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八)未对关联交易情况实施审计程序并恰当披露

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1号软件收入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认定2019年度发生软件产品营业收入177.17万元,其中来源于北京中电昊海科技有限公司收入44.34万元,占软件产品收入的25%。经查,北京中电昊海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审计单位的控股股东,报告未对相关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未追加实施审计程序。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一条的规定。

(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后报表列报错误

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报告未对审后会计报表进行重分类,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171,680.75元,期末余额-153,614.70元,未进行重分类调整。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报告,审后资产负债表显示期末资产总额53,319.00元,期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为0.00元,资产负债表不平。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的规定。

上述审计报告收费16,800元。

二、未履行必要的验资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

(一)未履行必要审验程序,未获取适当审验证据

鲁鼎运会验字〔2020〕第0020号报告,未向银行进行函证,未取得银行回函。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编制总体和具体审验计划

鲁鼎运会验字〔2020〕第0020号验资报告底稿未编制总体审验计划和具体审验计划。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验资报告收费6,700元。

上述第一、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虚列费用

你单位2020年6月3号凭证,报销费用125000元,借记“管理费用—办公费”,贷记“银行存款”,无原始凭证。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原始凭证缺失

你单位提供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涉及银行存款收支的会计凭证未附银行回单。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会计账簿不全

你单位未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的规定。

(四)存在账外银行收支

你单位提供的银行明细账显示:2021年1—6月借方发生额为317,645.90元,贷方发生额为196,510.00元。根据威海市商业银行燕山支行提供的你单位817972201421003522账户银行流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贷记合计3,166,105.13元,比银行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合计多2,848,459.23元;借记合计3,445,789.33元,比银行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合计多3,249,279.33元。上述差额部分未在银行明细账进行核算记录,存在账外收支。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项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底稿附件、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等证据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5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应缴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

联系电话:0531-51769850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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