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连堂(执业证书编号370100250033):
对你签名出具的8份审计报告和1份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未编制业务承接相关工作底稿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7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8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54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02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1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未编制业务承接相关工作底稿。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见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工作底稿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7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8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54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02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11号审计报告未见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工作底稿。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未见总体审计策略工作底稿,《审计计划》中关于项目人员安排、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无内容。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的规定。
(三)未见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7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8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54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02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1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未见风险评估工作底稿。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的规定。
(四)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7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8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54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02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1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未确定重要性水平。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规定。
(五)未执行函证、监盘、分析性测试等审计程序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7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8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54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02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11号审计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底稿未见包括函证、监盘、分析性测试等在内的审计程序执行记录。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你签名出具的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对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对期间费用实施截止测试;未见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容工作底稿。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7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8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54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02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11号审计报告,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现金盘点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纳税申报表。无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资产产权证明、借款合同等审计证据。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七)未对现金流量表实施审计程序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7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8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54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02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11号审计报告,未见现金流量表的审计工作底稿。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八)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后报表列报错误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报告未对审后会计报表进行重分类,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171,680.75元,期末余额-153,614.70元,未进行重分类调整。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报告,审后资产负债表显示期末资产总额53,319.00元,期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为0.00元,资产负债表不平。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未履行必要的验资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
(一)未履行必要审验程序,未获取适当审验证据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验字〔2020〕第0020号验资报告,未向银行进行函证,未取得银行回函。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编制总体和具体审验计划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验字〔2020〕第0020号验资报告,底稿未编制总体审验计划和具体审验计划。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第一、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上述事项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底稿附件、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等证据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
联系电话:0531-51769850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