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财罚决字〔2022〕12号)

发布日期:2022-08-12 15:26 浏览次数:

张福起(执业证书编号370100750006):

对你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签名出具的7份审计报告,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签名出具的559份重庆地区报告存在的问题以及挂名执业问题,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未编制业务承接相关工作底稿

你签名出具的鲁舜兴审字〔2021〕第0750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0900-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49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55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696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未见业务承接相关工作底稿。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见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工作底稿

你签名出具的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0900-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49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55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696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未见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工作底稿。鲁舜兴审字〔2021〕第0750号审计报告未见总体审计策略工作底稿,《审计计划》中关于项目人员安排、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无内容。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的规定。

(三)未见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你签名出具的鲁舜兴审字〔2021〕第0750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0900-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49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55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696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未见风险评估工作底稿。其中,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的审后会计报表附注显示期末资产总额为313,246,589.41元,现金余额为58,665,626.19元,现金占资产总额比例为18.73%。未对期末巨额现金的存放和内部控制情况实施审计程序。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的规定。

(四)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你签名出具的鲁舜兴审字〔2021〕第0750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0900-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49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55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696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未确定重要性水平。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

你签名出具的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0900-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49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55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696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短期借款未实施函证程序。鲁舜兴审字〔2021〕第0750号审计报告银行函证缺少发函及回函控制的记录。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

你签名出具的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0900-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存货未实施监盘程序。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七)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

你签名出具的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0900-3号审计报告、应收款项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鲁舜兴审字〔2021〕第0750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49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55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696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往来款项函证缺少发函及回函控制的记录。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八)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期间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未见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容工作底稿

你签名出具的鲁舜兴审字〔2021〕第0750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0900-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049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55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696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期间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未见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容工作底稿。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后会计报表存在错报

你签名出具的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审后会计报表显示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33,821,205.03元,期初余额为-16,785,891.76元,未进行重分类调整。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的规定。

(十)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支持审计结论

你签名出具的559份重庆地区审计报告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如函证、监盘、检查、分析程序、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业务承接、总体审计策略及具体审计计划等。上述审计工作底稿获取的审计证据基本不能支持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审计证据主要有科目余额表、总账、明细账和记账凭证,其中188份审计报告证据只有科目余额表,360份审计报告工作底稿无审计证据,其中178份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后附总账、明细账或记账凭证与归档审计报告数据不符,视同没有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后附总账、明细账或记账凭证与归档审计报告数据不符的如:(1)鲁穗安专审字〔2022〕第X00351号(重庆传显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19—2021年,附件3研发项目名称与审计底稿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表以及研发费用明细账中的研发项目完全不一致;(2)鲁舜兴会审字〔2022〕第X0098号(重庆嘉良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期间2021年度、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J2375号(重庆合弘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19年度以及鲁穗安会审字〔2022〕第X0478号(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20年度,以上审计工作底稿中的记账凭证,制单全是鲁梦婷(舜兴集团总经理);(3)鲁穗安专审字〔2022〕第X00406号(重庆普海机电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19—2021年、鲁穗安专审字〔2022〕第X00344号(重庆赛姆特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19—2021年度以及鲁穗安会审字〔2022〕第X00426号(重庆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21年度,以上三份审计工作底稿中的明细账页,存在重复现象;(4)鲁舜兴会审字〔2022〕第X0075号(重庆哈丁环境试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21年度、鲁穗安会审字〔2022〕第X0485号(重庆市江津区贵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21年度以及鲁舜兴会审字〔2022〕第X0020号(重庆笑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21年度,以上审计工作底稿中的明细账与审计报告中数据完全不一致。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挂名执业

经检查,你是威海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员工,在威海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发放工资并缴纳保险,并非在山东穗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专职执业,但2021年1月至5月签署鉴证业务报告4904份,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签署重庆地区审计报告559份。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规定。

上述事项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底稿附件、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等证据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第七十一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应缴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                   

联系电话:0531-51769850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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