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海波(执业证书编号370100020023):
对你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签名出具的4份审计报告,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签名出具的505份重庆地区、江苏地区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未编制业务承接相关工作底稿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73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82号审计报告未编制业务承接相关工作底稿。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见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工作底稿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73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82号审计报告未见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工作底稿。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的规定。
(三)未见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73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82号审计报告未见风险评估工作底稿。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的规定。
(四)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73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82号审计报告未确定重要性水平。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未执行函证、监盘、分析性测试等审计程序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73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82号审计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底稿未见包括函证、监盘、分析性测试等在内的审计程序执行记录。
你签名出具的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重庆地区、江苏地区505份审计报告均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如函证、监盘、检查、分析程序、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业务承接、总体审计策略及具体审计计划等。4份工作底稿归档的审计报告数据与报备数据不一致,如:
鲁鼎运会审字〔2022〕第Y0113号审计报告(重庆昕铭亚科技有限公司),审计年度为2021年,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防伪报备系统报备的资产总额为11773.27万元,净资产2431.41万元,税后净利润973.74万元,营业收入1977.14万元。
鲁鼎运会审字〔2022〕第0793号审计报告(重庆龙易购科技有限公司),审计年度为2020年,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防伪报备系统报备的资产总额为2094.80万元,净资产454.33万元,税后净利润323.62万元,营业收入272.89万元。
鲁鼎运会审字〔2022〕第0794号审计报告(重庆龙易购科技有限公司),审计年度为2021年,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防伪报备系统报备的资产总额为2232.23万元,净资产978.83万元,税后净利润519.5万元,营业收入1032.06万元。
鲁鼎运会审字〔2022〕第J2760号审计报告(重庆马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年度为2020年,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防伪报备系统报备的资产总额为694.80万元,净资产461.77万元,税后净利润0.34万元,营业收入2292.14万元。
上述4份审计报告分别是对不同单位、不同审计期间进行的审计,但审计底稿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数据却完全相同,资产总额8843.76万元,净资产5578.80万元,税后净利润433.30万元,营业收入6016.50万元,全部相同,该审计报告数据均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防伪报备系统报备数据不一致。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7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8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54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02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73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82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11号审计报告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现金盘点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纳税申报表,无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资产产权证明、借款合同等审计证据。
你签名出具的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重庆地区、江苏地区505份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362份无审计证据(其中185份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后附科目余额表、总账或明细账与归档审计报告数据不符,视同没有审计证据);135份审计报告证据只有科目余额表;3份审计报告证据只有原始凭证(发票);5份审计报告证据只有原始凭证(纳税申报表)。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七)未对现金流量表实施审计程序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7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88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54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1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020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73号、鲁鼎运会审字〔2021〕第0182号、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011号审计报告未见现金流量表的审计工作底稿。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八)未对关联交易情况实施审计程序并恰当披露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H1091-1号软件收入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认定2019年度发生软件产品营业收入177.17万元,其中来源于北京中电昊海科技有限公司收入44.34万元,占软件产品收入的25%。经查,北京中电昊海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审计单位的控股股东,报告未对相关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未追加实施审计程序。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一条的规定。
(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后报表列报错误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170号报告未对审后会计报表进行重分类,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171,680.75元,期末余额-153,614.70元,未进行重分类调整。鲁鼎运会审字〔2020〕第0236号报告,审后资产负债表显示期末资产总额53,319.00元,期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为0.00元,资产负债表不平。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未履行必要的验资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
(一)未履行必要审验程序,未获取适当审验证据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验字〔2020〕第0020号验资报告,未向银行进行函证,未取得银行回函。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编制总体和具体审验计划
你签名出具的鲁鼎运会验字〔2020〕第0020号验资报告未编制总体审验计划和具体审验计划。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第一、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上述事项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底稿附件、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等证据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
联系电话:0531-51769850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