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财罚决字〔2022〕18号)

发布日期:2022-08-12 15:37 浏览次数:

山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出具的鲁大华审字〔2020〕2910号审计报告、鲁大华审字〔2021〕第2004号审计报告及鲁大华审字〔2021〕第2005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现作出如下处罚:

一、存在的问题

(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你单位出具的鲁大华审字〔2020〕2910号审计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为杨军、王琮)工作底稿中,未记录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得出的审计结论,仅附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科目余额表等资料;你单位出具的鲁大华审字〔2021〕第2004号审计报告和鲁大华审字〔2021〕第2005号审计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为杨军、张立全)工作底稿中,仅附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章程、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科目余额表等文件,未记录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有关规定。

(二)以已去世注册会计师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

你单位注册会计师刘安生于2017年9月27日去世,2017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你单位共有365份报备报告的签名注册会计师之一为刘安生,其中报备完成状态356条,作废状态6条,申请作废中3条。

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第二条“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的规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上述一、二项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相关规定,鉴于上述审计业务你单位未取得收入,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                   

联系电话:0531-51769850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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