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穗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原山东舜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人民来信反映线索,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支持审计结论。人民来信核查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重庆地区审计报告,有560份审计报告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如函证、监盘、检查、分析程序、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业务承接、总体审计策略及具体审计计划等,占报备审计报告数量的100%。上述审计工作底稿获取的审计证据基本不能支持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审计证据主要有科目余额表、总账、明细账和记账凭证,其188份审计报告证据只有科目余额表,360份审计报告工作底稿无审计证据(其中178份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后附总账、明细账或记账凭证与归档审计报告数据不符,视同没有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后附总账、明细账或记账凭证与归档审计报告数据不符的如:(1)鲁穗安专审字〔2022〕第X00351号(重庆传显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19—2021年,附件3研发项目名称与审计底稿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表以及研发费用明细账中的研发项目完全不一致;(2)鲁舜兴会审字〔2022〕第X0098号(重庆嘉良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期间2021年度、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J2375号(重庆合弘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19年度以及鲁穗安会审字〔2022〕第X0478号(重庆铁锐农机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20年度,以上审计工作底稿中的记账凭证,制单全是鲁梦婷(舜兴集团总经理);(3)鲁穗安专审字〔2022〕第X00406号(重庆普海机电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19—2021年度、鲁穗安专审字〔2022〕第X00344号(重庆赛姆特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19—2021年度以及鲁穗安会审字〔2022〕第X00426号(重庆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21年度,以上三份审计工作底稿中的明细账页,存在重复现象;(4)鲁舜兴会审字〔2022〕第X0075号(重庆哈丁环境试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21年度、鲁穗安会审字〔2022〕第X0485号(重庆市江津区贵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21年度以及鲁舜兴会审字〔2022〕第X0020号(重庆笑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审计期间2021年度,以上审计工作底稿中的明细账与审计报告中数据完全不一致。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上述审计报告收费17,000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其他问题
以已死亡注册会计师名义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韩绍庭已于2020年8月27日去世,但2021年7—8月你单位仍以韩绍庭的名义签署了17份重庆地区审计报告。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第二条“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规定。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上述事项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底稿附件、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等证据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罚款5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应缴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
联系电话:0531-51769850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