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财罚决字〔2022〕25号)

发布日期:2022-08-12 15:50 浏览次数:

山东穗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原山东舜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鲁财监〔2021〕10号),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未编制业务承接相关工作底稿

2021年检查共抽查23份审计报告,均存在该问题,包括鲁舜兴审字〔2021〕第0750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0900-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137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N1023-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806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325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1169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7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4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9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008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064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254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N0274号、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49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55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696号审计报告、舜兴会审字〔2021〕第L021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214号审计报告和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见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工作底稿

2021年检查共抽查23份审计报告,其中22份审计报告存在该问题,包括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0900-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137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N1023-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806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325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1169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7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4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9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008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064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254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N0274号、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49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55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696号审计报告、舜兴会审字〔2021〕第L021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214号审计报告和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审字〔2021〕第0750号审计报告未见总体审计策略工作底稿,《审计计划》中关于项目人员安排、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无内容。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三)未见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2021年检查共抽查23份审计报告,均存在该问题,包括鲁舜兴审字〔2021〕第0750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0900-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137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N1023-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806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325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1169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7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4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9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3号审计报告和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008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064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254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N0274号、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49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55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696号审计报告、舜兴会审字〔2021〕第L021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214号审计报告和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其中,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的审后会计报表附注显示期末资产总额为313,246,589.41元,现金余额为58,665,626.19元,现金占资产总额比例为18.73%。未对期末巨额现金的存放和内部控制情况实施审计程序。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的规定。

(四)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2021年检查共抽查23份审计报告,均存在该问题,包括鲁舜兴审字〔2021〕第0750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0900-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137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N1023-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806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325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1169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7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4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9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3号审计报告和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008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064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254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N0274号、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49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55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696号审计报告、舜兴会审字〔2021〕第L021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214号审计报告和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

2021年检查共抽取23份审计报告,其中22份审计报告银行存款、短期借款未实施函证程序,包括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0900-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137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N1023-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806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325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1169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7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4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9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3号审计报告和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008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064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254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N0274号、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49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55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696号审计报告、舜兴会审字〔2021〕第L021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214号审计报告和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审字〔2021〕第0750号审计报告银行函证缺少发函及回函控制的记录。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

2021年检查共抽取23份审计报告,其中10份审计报告存货未实施监盘程序,包括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0900-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N1023-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806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325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7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4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9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3号审计报告和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8号审计报告。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七)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

2021年检查共抽取23份审计报告,其中21份审计报告应收款项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包括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0900-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137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N1023-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806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325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1169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7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4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9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3号审计报告和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审字〔2021〕第0750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008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064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254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N0274号、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49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55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696号审计报告、舜兴会审字〔2021〕第L021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214号审计报告和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往来款项函证缺少发函及回函控制的记录。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八)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期间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未见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容工作底稿

2021年检查共抽取23份审计报告,均存在上述问题,包括鲁舜兴审字〔2021〕第0750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0900-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137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N1023-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806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325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1169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H1198-2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7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4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9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3号审计报告和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0081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064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2254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N0274号、鲁舜兴会审字〔2020〕第049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558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0696号审计报告、舜兴会审字〔2021〕第L0213号审计报告、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214号审计报告和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审计报告。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九)应付票据余额占负债总额较高,未实施审计程序,未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41号和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438号两份审计报告存在上述问题。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十)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报告披露信息与被审计单位公开信息不一致

鲁舜兴专审字〔2020〕第Z0265-1号、第Z0265-2号专项审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数据与上市公司年报数据不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后附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显示,2018年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为1159.95万元,经在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查询,被审计单位2019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度研发投入金额为1362.24万元。你单位未对以上信息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检查差异原因。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十一)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后会计报表存在错报

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N1173-3号报告,审后会计报表显示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33,821,205.03元,期初余额为-16,785,891.76元,未进行重分类调整。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的规定。

(十二)未对或有事项实施审计并恰当披露

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213号审计报告,截至检查日,经查询天眼查系统,被审计单位涉及诉讼38项,涉及动产抵押9项。鲁舜兴会审字〔2021〕第L0214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涉及诉讼9项,涉及行政处罚3项,涉及动产抵押8项,审计报告未对上述事项实施审计程序和披露。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的规定。

上述审计报告收费129,400元。

二、未履行必要的验资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

(一)验资报告后附《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及《累计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未经被审验单位盖章

抽取的3份验资报告均存在该问题,包括鲁舜兴会验字〔2020〕第0502号验资报告、鲁舜兴会验字〔2020〕第L1361号验资报告和鲁舜兴会验字〔2020〕第L0241号验资报告。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未见总体验资计划

抽取的3份验资报告均存在该问题,包括鲁舜兴会验字〔2020〕第0502号验资报告、鲁舜兴会验字〔2020〕第L1361号验资报告和鲁舜兴会验字〔2020〕第L0241号验资报告。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获取验资事项声明书

抽取的3份验资报告均存在该问题,包括鲁舜兴会验字〔2020〕第0502号验资报告、鲁舜兴会验字〔2020〕第L1361号验资报告和鲁舜兴会验字〔2020〕第L0241号验资报告,以财务报表审计的《客户管理当局声明书》代替验资事项声明书,格式和内容均不符合准则规定,无股东签章,未签署日期。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未见货币出资审验程序表、货币出资清单,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均未见发函及回函的控制记录

抽取的3份验资报告均存在该问题,包括鲁舜兴会验字〔2020〕第0502号验资报告、鲁舜兴会验字〔2020〕第L1361号验资报告和鲁舜兴会验字〔2020〕第L0241号验资报告,其中鲁舜兴会验字〔2020〕第L1361号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回函银行注明对被审验单位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截至2020年6月18日的相关账户信息;鲁舜兴会验字〔2020〕第0502号验资报告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为复印件。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十条的规定。

上述验资报告收费12,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原始凭证缺失

你单位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涉及银行存款收支的会计凭证均未附银行回单。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会计账簿设置不全

你单位未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表表不符、账表不符

一是你单位2021年5月31日会计报表年初数与2020年12月31日会计报表年末数不符,2021年5月31日资产负债表年初数资产合计为22,410,135.81元,20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资产合计年末数为24,836,508.25元。二是你单位2020年12月31日会计报表与总账不符,如2020年总账货币资金年初余额合计为9,394,558.57元(现金907,112.06元、银行存款8,487,446.51元),会计报表货币资金年初余额21,312,310.69元。2020年总账货币资金年末余额4,440,046.92元(现金940,584.59元、银行存款3,499,462.33元),会计报表货币资金年末余额23,720,601.80元。2020年总账应交税费年初余额512,835.84元,20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年初余额38,475.00元。2020年总账应交税费年末余额84,669.69元,20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年末余额39,881.11元。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未如实提供银行回单

一是你单位提供的银行回单复印件收款人与开户行提供的回单显示的收款人名称不一致,如你单位提供的2020年12月31日银行回单复印件(单号201217320205),金额26300元,显示付款给张晓露,开户银行青岛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提供的回单显示该笔款项实际支付给丁相硕。二是你单位提供有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但开户行无付款记录,如2020年12月23日银行回单复印件显示付款给崔鹏24180元,2020年12月24日银行回单复印件显示付款给李均会24180元,2020年12月29日银行回单复印件显示付款给济南众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5247.52元,2021年12月31日银行回单复印件显示付款给滨州金杭财务咨询有限公司21782.18元,上述付款在其开户银行青岛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无付款记录。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五)存在账外银行收支

你单位银行存款明细账显示: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借方发生额合计7,589,153.14元,贷方发生额合计13,805,626.53元。银行流水显示: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贷方发生额合计36,151,762.04元,借方发生额合计35,651,248.65元。银行流水比银行存款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合计多28,562,608.90元;贷方发生额合计多21,845,622.12元。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项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底稿附件、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等证据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4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应缴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

联系电话:0531-51769850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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