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7 18:08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升政府支出绩效的积极作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性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公共服务供给的一种创新模式,对提高行政效率、增进社会公共福利、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大力度,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要按照国家部委有关改革要求,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公共卫生、基本养老、就业、教育等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尊重改革规律和客观实际,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本领域本行业的重点改革事项,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力求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一)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山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文件要求,在社区养老、托育、助残、矫正、未成年人关爱、就业、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科普、法律、应急等公共服务领域,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承担,切实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效能,助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力度。为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需要,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核酸检测、定点隔离、消毒消杀、人员输送、防疫宣传等疫情防控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疫情防控项目,有效弥补政府专业服务供给缺口,提高疫情防控服务水平和效率。紧急情况下,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鲁财采函〔2022〕2号)等规定,可通过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组织实施。

(三)推广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积极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养老服务的,政府不再直接举办公办养老机构。确需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养老服务,要注重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

(四)鼓励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就业服务供给,为劳动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群体开展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帮扶举措。积极开发基层社会治理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通过承接项目吸纳更多就业人员,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五)做好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工作。做好义务教育领域政府购买学位(服务)工作,规范开展购买活动,助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等非义务教育领域,创新探索发放助学券、购买学位(服务)等方式,支持增加普惠性教育资源,提升教育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鼓励推行政府购买优质在线教育服务,推动教育信息化发展和资源共享,助力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教育。

(六)持续推进其他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对助残、法律、青少年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要继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助力公共服务精准提供。

三、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制度规定,落实购买主体责任,严把关键环节,实现政府购买服务从目录管理、预算编制、需求设定、组织实施、合同管理、绩效评价全链条闭环管理。

(一)加强目录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目录管理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的事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要求和市场主体发育状况,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科学编制本市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新增服务事项,应纳入目录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严禁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事项、融资行为、人员招(聘)用和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范围。规范目录编制工作,一级、二级目录设置要与省级目录保持一致,三级目录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能与省级目录保持一致的,应当保持一致;如有需要可设置三级以下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为便于预算编制工作,目录编制调整原则上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预算管理。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对预算未安排事项,不得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不得以“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申请财政拨款的依据。购买主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要同步填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表》,如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还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三)规范购买程序。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管理,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需求,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技术保障。强化对购买服务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和风险管理。规范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要结合项目特点、市场主体发育状况等,选择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政府履职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多频次、小额度服务项目和需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公共服务项目,要探索采取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

(四)加强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完备合同要件,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相关责任、监督管理要求,防范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不得超出法定期限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管理,及时跟踪合同履约情况,切实改变“重购买、轻管理”现象。省直有关部门可结合本领域本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养老、就业、教育、卫生健康等特定服务项目的合同范本。当期服务对前期基础性工作依赖度高、延续性强的服务项目,初始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以内,并已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且履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有预算保障的情况下,可与原承接主体续签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续签时长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五)推进绩效管理。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按要求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新增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要研究制定反映政府购买服务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专项评价或并入项目整体评价方式开展绩效评价。要注重评价结果应用,将其作为确定承接主体、项目资金支付和后续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合理运用第三方绩效评价,不得借第三方绩效评价推卸应当直接由政府履行的职责。

四、有效发挥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功能

(一)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鲁财购〔2017〕7号)有关要求,继续推进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明确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通过预算拨款方式安排、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将相关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相应事项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主管部门本级,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纳入改革的服务项目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必须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且不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规定列支。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要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基层社会治理、民生保障、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加大对基层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鼓励各市探索实施政府购买社区服务示范项目,培育引导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社区服务,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承接基层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机制。

五、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联系点制度。省财政厅选择部分工作基础好、善于探索创新的县(市、区)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基层联系点,加强上下联动,深入调研指导,以点带面推进改革,加快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水平。联系点的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科学制定方案,明确改革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推动重点领域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分析总结联系点有效做法,提炼典型经验,形成一批可推广复制的“示范”项目。

(二)提升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互联网+政府购买服务”建设,强化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技术保障,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和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平台,实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年中预算调整、项目信息发布、数据统计分析和全流程监管,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府购买服务理念,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确保从业人员准确把握相关政策、熟练掌握操作规范。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宣传,获取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丰富公共服务供给。

(四)做好购买服务信息报送工作。各市财政局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统计分析,按时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报告、信息统计表、典型案例。请城乡社区、公共卫生、养老、就业、教育、助残、法律、文化体育、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社会救助等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领域的省直主管部门,于1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并至少报送一个项目典型案例。省财政厅将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范围,并对先进做法和典型案例予以宣传和推广。

联系人及电话:王高文  0531-51769834。

附件: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联系点名单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1日

附件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联系点名单


地级市              联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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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              滕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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