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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03 15:31 浏览次数:

关于《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结合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研究修订《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内容

《办法》共七章31条。包括总则6条,内容与适用范围3条,监(印)制、申领与发放4条,使用与管理8条,核销与销毁4条,监督检查4条,附则2条。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因为停用纸质票据,删除了6条。主要包括:原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票据联次的规定(电子票据没有联次);原第十五条关于错票交回的规定;原第十八条关于手工填写补录的规定;原第二十一条纸质票据遗失的规定;原第二十五条纸质票据核销“核旧领新”的规定;原第十二条办理使用“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第十三条“凭证领购”的内容。

(二)新增4条电子票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第十六条“开具其他暂收款、代收款等其他类项目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明确注明收款项目具体内容。电子票据填开信息含义及内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解释”的内容。

2、第十八条明确了票据使用单位负责向交款人(单位)推送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的职责。

3、第二十一条关于健全电子票据内控制度、按规定报销入账归档的规定。

4、第二十五条关于核销时发现可疑问题处理的规定。

(三)根据上位法规定和电子票据管理实际需要,修改了5条。主要包括:

1、第二条对票据使用单位作了进一步规范,界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2、第七条调整了票据票面要素。

3、第十七条在删除纸质票据手工填写及作废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作废电子票据需在系统中进行冲红操作的内容。

4、第五章票据的核销与销毁部分,考虑到改革衔接过渡阶段仍需对原有纸质票据进行核销销毁,《办法》第二十四条保留但简化了对纸质票据核销销毁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电子票据的核销要求。


对应的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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