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内河船员考试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税〔2022〕32号
济南、淄博、枣庄、济宁、泰安、临沂、德州、聊城、菏泽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为支持我省内河航运事业发展,保障内河船员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交海发〔2016〕154号)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申请收取船员考试费的函》(鲁交财函〔2022〕18号),经研究,现将收取内河船员考试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人及征收主体。省交通运输厅省地方海事局和相关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机构在组织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合格证考试时,应向考生收取内河船员考试费。其中,省地方海事局负责收取内河船员一类适任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初考和补考、二类适任理论的初考和补考、特殊培训合格证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初考和补考考试费;相关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机构负责收取二类适任实际操作、三类适任理论和实际操作、专业培训合格证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初考和补考考试费。内河船员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33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入级次。省地方海事局和相关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机构收取的内河船员考试费,应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三、征收程序。省和相关市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加相关非税收入执收项目执收权限,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四、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征收行为,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欠资金。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