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的通知
鲁财农〔2023〕26号
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等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更好地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的通知》(财办农〔2023〕25号)要求,2023年起,在全省(不含青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高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通过贷款贴息方式引导建立政银担保投协同发力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保障机制,着力提升农田生产能力和灌排能力,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进一步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
二、试点原则
(一)注重协同发力。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银行、担保、保险、投资机构协调协作,探索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财金协同联动机制,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坚持自愿自主。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由借款人自愿向银行申请。银行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和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期限、利率等。
(三)做好风险防控。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不得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杜绝将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行为。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贷款资金真正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试点内容
(一)贴息对象和范围。对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其他市场主体,从银行合法合规获取的用于新建、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的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以下情况不得予以贴息:项目贷款资金未用于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借款人承建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出现建设质量不达标、项目管理不合规等问题;借款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负面舆情;借款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贷款贴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贷款利息;未按合同规定偿还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
1.贴息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贷款额1%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省级财政承担60%,贷款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贴息金额=贷款金额*1%*实际用款天数/365)。单个项目的贴息额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2.贴息时限。2023年是试点启动第一年,2023年1月1日后发放的贷款产生的利息可以予以贴息。2023年1月1日—5月4日期间已获得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的,不重复享受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政策。单个项目的贴息时间不得超过3年。
(三)贴息程序。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贷款合同、贷款拨付证明、贷款用途等,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联合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县级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对符合条件的贴息申请进行批复。每年1月25日前,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市级批复,结合上级财政贴息资金预拨情况拨付贴息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省财政将另行清算。
(四)资金使用管理。贴息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2023年贴息资金已通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农整指〔2023〕13号)下达。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将把各地通过贷款贴息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情况,作为以后年度安排相关资金的重要参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作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部门责任,积极组织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共同谋划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任务。各地要利用好贷款贴息、信贷担保组合政策,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认真组织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组织做好贴息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等工作。要强化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确保贷款贴息信息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出现虚假贷款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跟踪调度,加强统计分析,将所涉资料和数据信息存档备查。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贷款贴息工作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对县级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定期开展评估,推动有关县(市、区)细化实化任务、明确政策举措、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抓好贴息政策落实。同时,会同市级金融监管等部门,督促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经办银行强化贷后管理,加强贷款用途管控,确保享受贴息的贷款资金真正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按时报送材料。市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归纳总结成功做法、先进经验,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主动报告。请于每年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本市上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等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孟 灿 0531—51769783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刘迎增 0531—51789173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