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公布山东省2024—2027年享受商品
储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鲁财税〔2023〕28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商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予以公布,并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山东省2024-2027年享受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企业名单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 东 省 商 务 厅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