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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建设资金政策绩效评价报告

发布日期:2023-12-29 08:23 浏览次数: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立项背景及实施目的

当前,以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和大数据为基础的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正逐渐影响、改变和重塑我国的经济、文化、社会、政治、生态等各领域,为建设智慧城市提供技术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智慧城市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智慧城市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智慧城市建设指明方向。

近年来,山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作为落实数字中国战略,建设数字强省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聚焦“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十二个着力”重点任务,发布《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资金实施细则》(鲁数发〔2022〕11号),支持各地围绕“优政、惠民、兴业、强基”四大领域,分级分类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全面提升省内各市的生活品质和城市整体形象,加快构建“善感知、会思考、有温度”的山东半岛新型智慧城市群协同发展格局。

(二)项目预算安排和支出情况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工指〔2022〕74号、鲁财工指〔2022〕88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级新型智慧城市和新型数据中心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分别于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1月18日对15个市下发了2022年度省级新型智慧城市奖补资金预算指标3,200万元和5,000万元。各市根据奖补资金分配有关要求将2022年度省级新型智慧城市奖补资金8,200万元分配至各县(市、区)。

(三)项目绩效目标

1.总体绩效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优政、惠民、兴业、强基”,加快建设以人为本、需求引领、数据驱动、特色发展的新型智慧城市,2022年,全部市和80%的县(市、区)达到《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指标》(DB37/T3890)三星级以上;2025年,全部县(市、区)达到三星级以上,全部市和60%的县(市、区)达到四星级以上,力争打造3个以上的五星级标杆城市,全面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2022年度绩效目标

实施新型智慧城市提标扩面行动。完成第二批试点城市终期验收和第三批试点城市中期评估,80%以上的设区市和 30%以上的县(市、区) 达到四星级以上,所有设区市和90%的县(市、区)达到三星级以上。各市县加快推进民生基础设施智慧化建设,在智慧景区、智慧校园、智慧医院、智慧停车场等领域落地破题,探索形成系列地方标准。省会、胶东、鲁南经济圈智慧城市区域联盟内部健全协同发展机制,打造一批跨区域智慧应用场景,推动构建“1+3+N”的新型智慧城市协同发展格局。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价的范围和目的  

1.评价范围

本次评价对象为《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资金实施细则》(鲁数发〔2022〕11号)政策制定、运行及成效。涉及2022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8,200万元(试点示范创建类项目4,710万元和智慧社区建设类项目3,490万元)以及第二批省级试点城市各部门投入资金、建设情况等。评价范围包括山东省内15个地市(青岛市除外)。

2.评价目的

通过对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资金政策制定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政策绩效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分析该政策的产出及效果情况,了解全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进展情况、智慧城市建成后对城市整体格局带动提升情况,分析财政资金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发挥的效益情况,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优化补助政策、完善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资金政策提供参考。

(二)评价依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2. 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

3. 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

4.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号);

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136号);

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

8.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工作规程>和<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财绩〔2020〕4号);

9.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绩〔2021〕12号);

10. 其他相关资料。

(三)评价指标体系

1.指标设计思路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工作规程>和<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财绩〔2020〕4号)等文件为参考,从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产出、政策绩效四个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权重设计思路

2022年智慧城市建设资金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三级指标构成,共设置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2项;三级指标23项。基于评价指标的重要性,以绩效结果为导向,加大对产出、效益等个性指标的权重,不低于60%。

3.指标分值的确定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通过会同评价专家,并征求项目相关管理机构意见,细化编制了《智慧城市建设资金政策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从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产出和政策绩效四个方面进行评价,综合绩效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政策制定分值15分,政策实施分值20分,政策产出分值30分、政策绩效分值35分。

4.评价标准及评分方式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评价标准是衡量评价指标完成程度的标尺,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和历史标准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项目绩效目标及相关管理办法,在充分征求委托方及项目单位意见基础上,确定绩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清晰、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四)评价方法

本次绩效评价属于事后政策绩效评价。评价采用现场调研与非现场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资料研究、专家座谈、实地勘察、数据核查、现场问询等方法收集数据,采用案卷分析、现场调研、比较分析、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等分析方法,对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产出和政策绩效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本次绩效评价综合绩效级别依据《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规程》(鲁财绩〔2020〕4号)文件确定,分为4个等级:

综合得分在90-100分(含90分)为优;

综合得分在80-90分(含80分)为良;

综合得分在60-80分(含60分)为中;

综合得分在0-60分为差。

三、评价结论

(一)综合评价结论

根据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情况,结合专家意见,对2022年智慧城市建设资金政策进行了综合分析,并从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产出、政策绩效四个方面,对2022年智慧城市建设资金政策进行了评分,评价得分为78.00分,评价结果为“中”。

山东省智慧城市建设资金政策绩效综合评价得分表

一级指标

分值

得分

得分率

政策制定

15

12.50

83.33%

政策实施

20

15.50

77.50%

政策产出

30

21.00

70.00%

政策绩效

35

29.00

82.86%

合计

100

78.00

78.00%

(二)绩效分析

1.政策制定指标分析。该指标目标分值15分,得分12.50分,得分率83.33%。评价认为,该政策的制定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符合全省促进大数据发展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与省大数据局职责紧密相关,制定过程中采用实地调研方式进行可行性论证,但绩效目标中效益指标的表述较为笼统,目标引导作用不强。

2.政策实施指标分析。该指标目标分值20分,得分15.50分,得分率77.50%。评价认为,该政策配套的项目管理制度较为完备,资金到位率较高,建设项目基本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管理运行,但资金使用率不够高,部分项目配套资金较少,不同部门间沟通效率有待提升,存在个别措施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

3.政策产出指标分析。该指标目标分值30分,得分21.00分,得分率70.00%。评价认为,2022年新型智慧城市省级财政奖补资金8,200.00万元,其中试点示范创建类项目4,710.00万元和智慧社区建设类项目3,490.00万元,奖补项目包含29个纳入四星级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城市(市、县(市、区))和1415个智慧社区,产出数量基本完成目标,但受疫情因素影响,项目的验收评估及整体进度出现延期。

4.政策绩效指标分析。该指标目标分值35分,得分29分,得分率82.86%。评价认为,政策以奖补资金方式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产生激励引导作用,推动了新型智慧城市的建设,促进了智慧社区智能化管理和服务的提升,提升城市“智慧”水平,受益群众满意度较好,但存在奖补资金引导效益不理想、智慧社区部分基础设施利用程度不高、人才缺乏、长效运维机制不健全等情况。

(三)取得成效

2022年智慧城市建设资金政策制定依据充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及当地政府的发展规划,设立程序规范,履行了事前绩效评估程序,各市、县(市、区)根据自身奖补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方案,保证了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的有序开展。

四、存在问题

(一)奖补资金标准需要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有待提升。试点示范创建类项目、优秀场景打造类项目及智慧社区建设项目三种类型奖补结构有待优化,试点示范创建类项目省会级和地市级奖补标准不符合“强省会”战略等情况。跨部门协调机制有待提升,部分特色板块未实现共享。智慧城市协调方面,部分单位协调中出现反应慢、找不到对接人等情况。智慧社区协调方面,相关部门尚未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大数据部门缺少实际的抓手,仅仅起到督导的作用。特色板块方面,部分地市的市本级与区县级之间,区县与区县之间智慧城市特色板块未实现对接共享。

(二)政策奖补范围及奖补效果存在一定局限性。受2020年以来经济下行、疫情冲击、大规模减税降费等原因的影响,多数市、县(市、区)财政收入处于低位运行状态,智慧城市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压力大,奖补效益及带动效果不够明显。

(三)智慧城市配套政策不健全,长效机制不完善。部分市对奖补政策理解不透彻,奖补政策宣传力度有待加强,执行中政策知晓度需进一步提高。长效机制不完善,部分市缺乏后期相关应用标准,个别应用模块受技术标准限制数据不互通,智慧城市建设人才缺乏。

五、意见建议

(一)提升奖补标准的科学性,完善智慧城市协调模式

1.提升奖补资金标准的科学性,为政策进行指引。一是建议继续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智慧城市项目标准分为省会级、市本级及区县级三个类别,突出省会城市的引领作用。二是建议市本级及区县级标准制定严格按照因素分析法进行,充分考虑各地市总体资金投入情况、财政收入情况、人口数量、经济发展及四星级建设评审得分情况等因素,赋予各个因素以权重计算分配资金额度。

2.加快推动奖补资金的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政策及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各地市大数据局联合财政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推行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协调模式,共享信息助推智慧城市建设。充实人员配备,健全规章制度,做好智慧城市建设统筹协调、组织推荐和考核督导等工作,以试点示范项目为抓手,共享信息助推智慧城市建设。智慧社区建设工作中,各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街道委员会应联合物业公司、住建、民政等单位齐抓共建,共同推进智慧社区建设。

(二)积极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模式改革,优化政策奖补流程

1.智慧城市建设方面。改变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模式,采用PPP建设运维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以“风险共担”为理念,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将政府、金融机构、智慧城市服务商等参与聚合在一起,形成强大的伙伴关系,能充分抵御智慧城市建设中的风险。

2.智慧社区建设方面。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社区综合设施智慧化建设、医养保障、生活圈打造等工作,以“居民、居委会、物业”为核心,向外辐射惠民服务,整合社区周边商超、家政、餐饮等生活服务资源和电梯广告位、智能灯杆等便民服务设施进行规范化运营,实现收益反哺社区建设,打造具有“造血”功能的新型智慧社区运营模式。

(三)开展智慧城市创新应用,完善长效机制

1.加强奖补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智慧城市认知度。建议各级政策执行部门运用各种方式,宣传政策的意义、目标,政策评审的方法和步骤,加强宣传力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宣贯。对于智慧城市及智慧社区评选结果,通过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等新媒体形式广为传播,增加民众对智慧城市的认知度。

2.开展智慧城市创新应用,推动人才培养计划。一是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围绕政府市场监管、政府应急管理、政府社会治理、政府公共服务、企业物流管理、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生产设备监控、企业产品质量溯源、企业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社会教育、居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领域,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三大领域的创新应用。二是加强智慧城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海外人才、建立专家人才库,建立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培养本地高层次人才队伍,完善人才奖补政策、减少人才流失,抓住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使用各个环节,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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