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加强山东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共同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起草背景
2022年7月,为加快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提升货物综合运输效率与质量,降低综合运输成本,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联合开展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申报工作,我省济南、临沂组成城市群向国家提报实施方案并成功入围。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要求,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各方面相关资金政策, 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金管理细则,明确细化安排项目资金的程序、标准、投入方式等,规范资金用途与拨付流程等。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在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我省3年拟投入90亿元(其中中央奖补资金最高30亿元、省级配套资金最高6亿元),支持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细则》。
二、起草依据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9〕27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12月,根据中央、省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着手起草本《细则》,研究形成了《山东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讨论稿)》,召集省交通运输厅及相关市财政部门进行讨论。2023年1月,结合讨论结果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山东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征求省交通运输厅,济南市、临沂市财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对部分有价值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
四、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1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奖补资金定义及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通过统筹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和省级交通发展资金,采取“奖补结合”方式,支持我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群建设。第二章“资金安排与使用”,主要包括奖补资金额度、支持范围等。明确奖补资金用于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设备更新、信息化建设等项目,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等。第三章“项目管理”,主要规定了项目备案的程序、内容及证明材料,对未依法获得相关前期审批手续等三种情形的不得备案。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明确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等。第五章“附则”,明确解释主体、有效期等。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拟公布日期是2023年2月23日,自2023年2月23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2022—2023年中央及省奖补资金已下达至济南市和临沂市,相关项目已经开始建设。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保证上级规范性文件及时执行,保障公共利益,故规定该《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