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组成调查组,对人民来信反映你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你单位存在的“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问题,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接受委托,对聊城市红树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树林公司)和聊城市幸福老年公寓(以下简称幸福老年公寓)分别投入老年公寓项目土地资金的真实性情况进行审计,出具了鲁泰源会专审字〔2020〕第061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后附的沟通意见函显示,你单位对红树林公司土地投入审核结论与红树林公司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在幸福老年公寓投入认定工作底稿中,未见幸福老年公寓提供的资料及你单位与幸福老年公寓的沟通记录。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你单位出具了鲁泰源会专审字〔2020〕第061号审计报告。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审计收费16954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项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底稿附件、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等证据佐证。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954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
联系电话:0531-51769852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