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财罚决字〔2023〕7号)

发布日期:2023-03-31 14:22 浏览次数:

张晓红(执业证书编号37130017000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组成调查组,对人民来信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你签名出具报告存在的“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问题,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你签名出具的鲁泰源会专审字〔2020〕第061号审计报告“聊城市幸福老年公寓投入”认定工作底稿中,未见聊城市幸福老年公寓提供的资料及你单位与聊城市幸福老年公寓的沟通记录。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你签名出具了鲁泰源会专审字〔2020〕第061号审计报告。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项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底稿附件、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等证据佐证。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相关规定,参照《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

联系电话:0531-51769852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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